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施行自行纳税申报。以今年为例,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2007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据悉,本市税务部门已基本完成各项受理准备工作。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在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不涉及补缴、退还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可选择采用邮寄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涉及补缴、退还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可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周一至周六8:30-16:30)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
其中,邮寄申报使用统一的挂号专用函。此外,纳税人还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扣缴单位,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
什么是自行纳税申报?
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一)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后,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包括哪些内容?
《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怎样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