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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炒股“申报但不收税”凸显法律困局

2006-12-21 10:44 每日经济新闻 【 】【打印】【我要纠错

    内容提要: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规定的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属于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但有意思的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对股票转让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影响不大。两相叠加的妥协结果是,对股票转让所得要申报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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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耐人寻味的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税务总局出台,但这一部门规章中却规定了由另一个同一行政级别的部门财政部来另行制定“股票转让所得的个税征收办法”,这一两部门交叉管理的模式最终导致了目前“申报但不收税”的尴尬处境。既然不收税,申报的意义在哪里,总不可能是为了多浪费一点行政资源吧?

  实际上,对于什么是应税项目,通常由财政部来定,而税务总局来定怎么去收。所以此次股票转让所得怎么收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再报国务院的方式,颇不寻常。一个解释是,由于中国大陆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股份制改革以及股权分置改革还处于起步阶段,而这些项目有可能需要财政部注资。最近从国企分红要不要交财政部的讨论中,也可以一窥其玄机。所以让财政部介入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认,有一定道理。

  但事实上,财政部似乎也倾向于认同国企分红先用于国企改制以及再投资国企薄弱环节的说法,这就意味着,国企分红要惠及百姓尚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而在股票转让与股权分置改革密切相关的情况下,一切皆有可能,所以贸然做一规定,可能会导致市场离开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掌控。这于行政控制的惯例不合。而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给了改革一定的缓冲期,并且从预期上,暂时不收税的损失可能小于实行征税而引发的风险损失。这或许是目前“申报但不收税”的原因之一。

  对于股权分置改革,财政部要投钱;而对于收入而言,税务总局要收税。两种相反的政策方向凸现的是两部门的博弈,目前这个结果未必是均衡的结果。而对个人而言,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有盈余的要申报所得数额。而令人不明白的是,“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所得按0填写”。这就是说个人在总收入为13万元的情况下,股票转让亏了2万元钱,但由于该项归0,他依然需要申报纳税。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部门之间的冲突与博弈,最终让老百姓来承担这种损失,这大概也是转型期中国的独有现象了。这也凸显出一个多部门交叉共管的领域,部门之间的规章如何做到不相互冲突,从而减少对民众的冲击,大概是各行政部门需要反思的。而只有通过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各个政府部门先将自己的行为置于法律之下,法治国家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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