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日前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昨天记者致电南京市地税局,相关人士表示,目前还没有接到正式文件通知,但是如果按照5%的税率来看,个人出租房征收税率是降低了,部分出租房屋者缴的税有望减少。
按综合征收率5%计算很简单
近日记者获悉,为便于征管,江苏省首次明确了个人出租房的综合征收率,将原来纳税人向房屋坐落地的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费统一按综合征收率计征,即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收费依据的个人出租房屋者,以租金收入和综合征收率5%计算征收。例如市民张女士在新街口出租一套房子,其向地税部门如实申报每月租金1500元,其应纳税额就是:1500(租金收入)×5%(综合征收率)=75元。
也可按“每平方米核定税额”征收
与此同时,规定表明纳税人如果有以下3种情形的,地税机关还可以按建筑面积核定其应纳税额:1.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申报,被责令限期申报仍逾期不申报的;3.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每平方米核定税额”的标准由各地地税机关参照国土房管部门对出租房屋分地段、分房屋结构及用途核定的租金标准参考价来计算,而且还要适时调整。
例如,市民李先生在湖南路有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两室一厅精装修房子,该地段同类房屋目前平均月租金是1300元,但其向地税部门申报的月租金收入仅为850元,明显偏低,那么地税部门按“每平方米核定税额”计算是:1300(元)÷50(平方米)×5%(综合征收率)=1.3,那么其每月应纳税额应该是:50(出租房建筑面积)×1.3(每平方米核定税额)=65元。
按综合征收率,有些房东可省税
南京市税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南京地税还没接到相关通知,一旦收到会按照南京具体情况出台相关细则。目前南京市仍然按照2004年11月份实施的《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执行。例如市民出租门面房月租7000元,应按5%缴纳营业税350元,按12%缴纳房产税840元,按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7元,城市建设维护税为营业税×7%,即350元×7%=24.5元,教育附加费为营业税×4%,即350元×4%=14元,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租赁收入-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等)×(120%)×10%,约等于461元。总共月应纳税额约为1651元,综合税率约为24%,以后如果按照5%的税率来算,则只要350元,比之前要少13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