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月23日下发通知,明确了今后三年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据了解,去年底,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此次两部门对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
两部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区、市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政策同时明确,对企业的税收优惠定额只能在当年享受,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为了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规定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同时,为了杜绝双重优惠,《通知》还规定,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此外,为了与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衔接,《通知》规定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