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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未达纳税标准也要报信息

2006-2-13 0:0 中国税务报·许增强·陈荣富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2月底相应制定下发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25条,对申报内容、项目、方式、处罚等作了全面规定。今后,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收入的同时,相关信息都将以第三方提供信息的方式由支付者向税务机关报送。一些人士对他们如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感到不清楚,有的人问,给家里请的保姆工钱是否也要申报?福建省地税局12366汇总了这些问题并根据相关政策将这个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办法》适用的对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仅界定在进行“扣缴”行为时申报。因此,负责具体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对象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办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这里说的个人,是指按照民法通则定义的自然人。所以,从规定上看,从2006年1月1日起,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任何公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个体户和个人都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支付对象的相关信息。

  比如家庭雇用的保姆,当雇主向其支付工资时,雇主向税务机关提供规定信息的义务就产生了,否则雇主就可能受到处罚。

  二、扣缴申报的内容。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办法》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可见,扣缴申报的内容包括两大部分。

  1.信息报送。这又分为两个部分。

  ①取得所得者的个人信息,具体信息内容指的是《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分投资者、非投资者、外籍人员、储蓄利息和债券利息取得者、上市公司股民股息分红四大部分,每种对象要求报送的具体信息都不一样。对所得者个人信息的报送只要求在第一次支付应税所得的次月内报送一次及该个人信息变动如职务提升等时进行变更报送,不需要每个月申报。

  ②扣缴义务人本身的信息,这是税务机关进行一户式档案管理的内容,《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包括扣缴义务人名称、地址、通信、法人代表等和企业职工、支付个人总额、税款等内容的基本信息。

  2.支付应税所得的数额、项目和税款。这里应注意四个问题。

  ①“应税所得”。实施条例强调凡“支付所得”的都要申报。《办法》缩小范围为“支付应税所得”。“所得”和“应税所得”是两个概念,前者包括个人的任何收入,而应税所得只限定在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内的所得,即应税所得属于必须纳税的所得,应该注意享受减免税的收入属于应税所得,也必须进行支付申报。

  ②支付数额。指的是应税所得的总额,如果属于分笔支付或不同项目支付的,应当填写汇总数额。

  ③项目问题。要注明支付款项的具体项目,以便对应税项目的汇总。

  ④税款问题。系由各应税项目计算的税款及汇总数额。

  三、扣缴义务人的义务范围。

  《办法》明确了哪些应税项目属于代扣代缴的范围,1995年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明确了除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外的其他10个应税项目都属于扣缴项目。而这次《办法》对扣缴范围重新进行了明确,列入扣缴范围的只有9个应税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把“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排除在扣缴范围外。这样,代扣代缴的概念更加明确、规范和具有可操作性,如承包经营所得,现多采取以承包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计算税款进行征收管理,支付单位支付的是承包金额,而不是承包所得,没有任何规定对非所得代扣税款。

  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方式。

  根据《办法》规定,申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所支付的个人应税所得达到纳税标准并扣缴税款的,应按《办法》附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该报告表对国税发[1993]145号规定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进行了改进和补充(新表实施后,旧的报告表作废)。需要提醒的是,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新表格的统一格式,逐个纳税人逐栏逐项认真填写,绝对不能填写汇总的人数、汇总的收入、汇总的税款,否则,纳税人就不能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二种:所支付的个人应税所得没有达到纳税标准,也即不需要缴税的所得,则按《办法》附件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该表格比较简单,但同样必须逐人逐栏逐项认真填写。对已实行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的地方,两张表格可以合并,按照相关需要的栏目逐人认真填写。

  五、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办法》明确了“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为已经实行扣缴申报后的个人按其全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这个规定有四项限制性条件需要注意。

  1.完税证明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主要由税款的征收局实施,但个人所得税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地区,在纳税信息可监控的情况下,其上级税务机关或多处缴纳税款的由其中一处征收局汇总开具。完税证明在个人出国、购房、贷款等领域可以作为个人纳税的法律证明。此外,纳税人在每次取得所得被扣缴税款时,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为其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据”,该凭据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扣缴义务人申请领用并负责开具,每月开具的情况在次月要向税务机关报告。“代扣代收税款凭据”对税务机关来讲,视同完税凭证(如缴款书等)管理,“代扣代收税款凭据”仅证明扣缴义务人扣缴了多少税款,不能用于出国、贷款等方面的证明,但纳税人可以用“代扣代收税款凭据”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时间限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完税证明必须在第二年的3月底前开具。这个规定不能排除纳税人可以在年度中间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完税证明。

  3.范围限制,规定只要求对已经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个人开具,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不在规定开具范围内。因此,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肯定需要逐步实施、总结推广。

  4.税款限制,要求只能按个人全年实际纳税额开具,非本人缴纳的税款不能开具,这是法律责任问题。

  六、违规处罚的规定。

  《办法》对纳税人的违规行为明确适用《税收征管法》的两条规定。

  1.对扣缴税款没有设置扣缴账簿和不妥善保管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严重的处以2000元~5000元的罚款。

  2.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及个人基础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严重的处以2000元~10000元罚款。对税务机关未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保密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处分的轻重视泄密造成的损害程度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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