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明确5类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根据规定,5类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通知》要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核算地统一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