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载,陕西韩城市拿出500万元购买22辆小轿车重奖企业纳税大户,海南省澄迈县拿出近百万元重奖依法纳税贡献突出企业的党政主要领导和财务部主要负责人(《海南日报》2月15日)。其实重奖纳税大户,并非只此两地政府,在百度中输入“重奖纳税大户”搜索,相应的信息有八千多条,异常的火爆。
只不过,笔者认为,这又是各地政府在和纳税人玩起了一个新的“博弈”游戏。
其一是法律权威上的“博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政府“重奖纳税大户”的做法是否属于“减税、免税”的范畴,还不太好下结论。倘若属于,那政府的行为显然是非法的,政府就应该给所有的纳税人一个解释,以及承担法律责任;倘若不属于,政府行为便游离于法律之外,就算政府可以为纳税人颁奖,但是颁奖的依据是什么呢?那些依据是政府依权力硬性实施的,还是依照法律制定的?政府官员应该在执行法律上为普通民众作出表率,对纳上来的税怎么处理,应由法律说了算,而不因由政府官员的意志来决定。试问,法律的权威VS政府官员的权力,孰轻孰重?
其二是税务绝对收入上的“博弈”。如果一个企业它一年依法应纳税500万元,但这个企业只纳了450万元,税务部门的绝对收入是450万元;另一家企业一年依法应纳税10万元,虽然它如数按期纳了税,但其绝对收入只有10万元,和450万元相比是“冰山之一角”。倘若纳税人都依法按时纳足了税,笔者也不好说什么,只是某些企业的纳税意识的确叫人不敢恭维,绝对收入高的另一面往往就是绝对损失大,大户企业一年少纳50万元税,相当于小户纳税5年的总和,这笔帐又该怎么去算呢?如此却还要重奖“大户”们,是否属于那种“无可奈何花落去”呢?试问,偷税漏税的大户VS依法纳税的小户,孰轻孰重?
其三是官场潜规则上的“博弈”。有些地方的纳税大户,往往就是国企,或者说跟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可以左右当地政府的经济命脉,政府在许多方面有求于企业,企业的管理者也常常换身一变就成了政府部门的管理者,一般的税收人员见到他们常常是战战兢兢,这些人欠点税算什么,能纳上一些税,便是给了税收人员的面子,让税收人员“受宠若惊”——政府的重奖不是奖给哪个单位,而是奖给单位的领导者,如此可见一班。纳税小户则是些个体户或者和政府部门没有多少瓜葛之人,在政府权力机构面前,小户们是“屁都不敢放一个”,他们巴结税收人员都还来不及,哪里还敢偷税漏税?怪不得一些小户们说,只要政府不乱收税乱收费,就谢天谢地了,政府的奖励是想都不敢想的事。试问,国企VS个体户,孰轻孰重?
其四是操作规程上的“博弈”。重奖纳税大户,可以把场面办得风风光光,政府和企业的领导人都可借此机会露一下脸,甚至于被媒体报道被上级领导关注,此举还可增强民众的纳税意识,希望大家都成为纳税大户,都来领这个奖——“一举三得”。税者,钱也,多多益善。倘若依法对纳税人“减税、免税”,这种操作恐怕只能由懂税法、懂会计的人来执行,帐上来帐上去的,却让政府主要官员们的工作“默默无闻”了,难于扩大影响面,会让人有抓工作“力度不大”之嫌。这在官员们热衷于露脸、热衷于被宣传报道的今天,“是可忍孰不可忍”?倘若政府官员真的都能做到“淡泊名利”、“耐得住寂寞”,则国之幸民之福焉。试问,“一举三得”VS“力度不大”,孰轻孰重?
笔者认为,政府官员真正要做的是依法维护国家的利益,确保所有纳税人如期纳足税,而不应该把精力放在区分“大户”、“小户”,做出一些“嫌贫爱富、厚此薄彼”事情上。同时,要依法慎对纳税人缴纳的税,少一些意气行事的“博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