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
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刊登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下月起,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豪宅”将全面执行3%的契税,地税部门委托国土房管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环节代征契税。
通知称,纳税人在签订有效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后、办理产权证之前,可以自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所)征收窗口申报缴纳契税。对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国土部门将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要求享受契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应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所)递交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应报市地税局批准。
通知还公布了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内容:凡契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06年1月1日(含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照国家和省现行契税政策规定执行,即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暂减半征收契税,适用税率为1.5%,其它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律按3%的税率执行。其它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含出售、赠与和交换),非普通住房、仓库、写字楼、商铺、厂房、车库等房屋的买卖、赠与和交换。凡契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05年12月31日(含2005年12月31日)之前的,按照市政府原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税款缴纳时间延期至2006年3月31日止,逾期一律按国家和省现行契税政策规定执行。上述所指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