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向成都海关缴纳了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期间的税款 108万元、税款滞纳金3万元以及罚金11.5万元。至此,这起案值1.5亿元的擅自将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的案件在成都海关查结。
依据《海关法》规定,减免税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近年来,国家对一些重点鼓励发展的行业出台了一系列特定减免税政策,利用好这些减免税政策可以使企业技术水平尽快实现更新换代。
特别在西部地区,特定减免税设备进口一直呈较快增长态势。企业在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同时也相应承担了依法使用减免税设备的义务,企业如果不按规定使用减免税设备,极易造成违规,更严重的甚至是走私行为。近年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减免税设备擅自挪用现象已日趋增多,仅2004年至2005年底,成都海关就已相继查处10余起集团公司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之间挪用、转让减免税设备案件,涉案货物价值近4亿余元。
在查处的案列中发现,一些企业擅自将减免税设备转让或转移至与本企业有特殊关系的其他企业使用的违规行为较为常见,设备的转让人与受让人、移用人与使用人间具有特殊的利益关联关系。比如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内资公司和合资公司关系,以及企业改制或重组后的新旧企业关系等。根据特定减免税政策,减免税货物只能以自用为目的申请,不得以自用的名义,代替他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其次,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转卖、出租、转让、抵押、质押等,不得擅自变更设备使用地点, 如确有需要则应报海关批准并按相应规定执行。 减免税设备监管期限到达后,可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一般设备为5年,车辆和家用电器为6年,而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则需8年。
减免税设备使用企业务必注意,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待遇的同时,必须充分知悉和严格遵守海关的监管规定,切勿挪用,以免造成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