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20多家企业联名提出的再次修改汽车消费税征收草案的建议,在两会期间被呈交到相关部门,使得新版汽车消费税政策再一次变得扑朔迷离。
回顾汽车消费税草案制订过程,可谓一波三折。从最早于去年上半年提出的,由1994年原“三档税”政策调整为“四档税”,到去年底提出的“五档税”,以及今年年初的“七档税”。政策条款在各方利益平衡中已日趋“中庸”。
举例来说:在2005年上半年的“四档税”版本中曾提出,排量在1.0L以下的汽车可以免收消费税,但在今年年初的“七档税”中已调整为1.0L以下排量汽车征税幅度不变,仍为3%.再比如:在去年年底“五档税”中曾提出,大排量汽车最高征税可高达27%,但在“七档税”中也降为20%.
即使如此,政策还是出现了第四次反复。有人认为,这其实是好事,它除了表明汽车业市场化进程稳步推进,企业趋利本性被完全“暴露”出来以外,更重要的是意味着我们的政策更加民主和人性。
根据当前披露消费税税率调整方案,已有企业明确表态,这很可能会导致企业和市场双双消化不良。也就是说,企业如果难以消化相应的成本上涨,则会将其部分转嫁给消费者。此间有专家预测,果真如此,则车市中除1.0L~1.5L轿车外的其他排量车型都会出现涨价,其中轿车最高涨12%,MPV、SUV最高涨价15%.
那么,如果企业和市场都反对消费税政策出台,政策是否可以不出台?答案是:不可以。在3月14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再次强调指出:“‘十一五’规划特别提出两项目标,就是在今后五年,单位GDP的增长,能源消耗要降低20%,污染物的排放要降低10%.”我国每年汽车耗油已达到整个汽油消费量的75.5%.因此对汽车业的改革刻不容缓。
如果政策出台,企业和市场难以执行并可能影响到市场运作,政策是否还能出台?答案是:不能。因为汽车产业在中国GDP中的贡献度约为2%,除此之外的相关带动产业多达数十个,如果企业和市场反对强烈,并认为不合理,政策就需要“回炉”。
那可不可以制定一项政策,既让一部分企业受益,同时又不让其他企业受损(消费政策需要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销售,同时抑制大排量汽车)?答案同样是:不可以。因为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政策,只存在于经济学原理中帕累托最优(Pareto criterion)的“理想王国”。而大家追求的无非只是接近“理想王国”改进手段而已——经济学将其称之为帕累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
比如,一辆30座位的客车,在没有满载前,每次增加一个乘客,是一个可以被接受的改进;如果是5个可能是抱怨,10个则可能是整体抵制。类比当前的消费税政策,对于政策出台与否,大家不存在争议;而在政策推进的程序,以及政策执行的起始点上,则七嘴八舌,各说各话。
建议降低2.2L以上乘用车税率调整幅度;建议恢复对提前达到排放标准的产品减税政策;建议给予汽车消费税调整3~5年的过渡期;建议对柴油乘用车降低一个档次征收消费税。在考虑四点建议的同时,我们需要明白,采取一个可以让大部分利益相关体接受的“改进”政策,并不违背我们向“最优”化目标迈进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