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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提供普遍服务及特殊服务业务收入可免营业税

2006-4-29 14:13  【 】【打印】【我要纠错
经国务院批准,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明确,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应享受免税但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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