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物业税”一词被频频提及,央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都曾就此发表过意见。日前,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又一次表示,我国早晚一定要征物业税。
这一颇显专业的话题所以能够引发民众高度关注,除了事关大量人口切身利益外,更与当前居高不下的房价密切相关。较为普遍的心理是,希望通过开征物业税,使房价趋于合理。
但是,这很可能只是一厢情愿而已。当前一个普遍的认识误区是,认为即将开征的物业税是“把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让费用分年收取”,这显然是混淆了土地出让费用的地租性质与国家税收之间的区别。土地出让金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款,属于地租范畴;而房地产税则是政府对不动产业主赋予的一种法律义务,两者性质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更重要的是,从某种程度上说,目前的中国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充斥着市场/政府双失灵现象的不完善市场,这使得土地价格、原材料价格、资金价格等直接成本的变化不可能在上游各个环节被有效竞争消化掉,因而只能集中到房价这个最终环节上进行释放。2004年以来,中央政府频繁采取了一系列调控手段,可多数城市的房价还是不断上涨,近期更是出现了升温的迹象。由此可见,不合理的房价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刚性。
明租、正税、清费,这是房地产税改的基本方向,但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是,中国的地方政府是一个有着相对独立利益的经济人,在财政压力和政绩冲动下,如果他们从土地、物业升值中获取的“好处”不是更少而是更多(至少也是更直接)的话,我们有理由担心,开征物业税会否进一步强化他们与中央政府进行博弈的动力。
这不是什么杞人忧天式的无谓的担心。近年来很多地方房地产价格不正常的上涨,固然有着多种多样极其复杂的原因,但最重要的一点,即在于地方政府本身是作为土地、金融等国有经济资源掌控者的身份充当着市场主体中的一员。而他们“托市”的最大动力,则在于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以及土地出让金已经成为当地财政最主要的来源之一。
在转轨阶段的中国,某些政府机构的运行标准常常会与原来设置该机构时所要求的公共职能不太相干;甚至,他们还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和资源优势,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来获取自己的好处,从而使资源配置处于某种低效率状态。这很难简单地指责部分官员不负责任、以权谋私,但从根本上来说,试图以政府替代市场,以公共政策来决定房地产价格的走向,属于治标不治本的做法。
事实上,前期我国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某些偏差,恰恰就是因为非市场因素在主导着价格的形成,而非很多利益集团所宣称的那样,是什么正常供需决定的结果。
当然,作为成熟市场经济体中通行的做法,开征物业税在中国也确实是迟早的事情。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就已明确提出“实施城镇税费建设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税费。”不过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开征物业税需要解决的政策、技术和征管问题还很多,条件还不具备。更重要的是,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仍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问题的实情下,政府的当务之急应该是保障“居者有其屋”,而对于房地产这一“支柱产业”的财税功能,不宜再做进一步的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