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日前宣布,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征收特别收益金。许多媒体报道说,“特别收益金”就是人们俗称的“石油暴利税”。
“特别收益金”是费?是税?笔者认为两者都不是,而应该是国家将自己拥有的矿藏资源交给有关的企业经营后,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
在我国,国家是矿藏资源的唯一合法所有者,在矿藏的开采中虽然凝聚了开采者的劳动,但是这样的劳动并不是矿藏资源的全部价值所在,矿藏资源中还含有所有者所应有的权益,所以笔者认为国家收取的“特别收益金”其实就是国家因所有权而理应享有的所有者收益。在这里,国家是作为一个特殊的民法主体来享受自己的权利,这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对比而言,税是国家利用国家权力无偿占有的部分,费则是国家提供公共服务所索取的对价,两者都是公权力运用的结果。
这样的理解还可以带来两点益处:一则使得国家所有权不再被空置,二则也符合现代法治原则。反过来说,如果把特别收益金理解为“暴利税”,那么也就是说仅仅因为中石油、中石化拥有高额的利润就要多交钱,那么就给人一种营利是“罪”的感觉,甚至让人怀疑我国的经济法治水平。
“特别收益金”还让笔者想到,目前我们还有多少这类正当的所有者权益流失了,今后我们该如何更好地保护国家的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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