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公开指出:我国早晚一定要征物业税。他认为,物业税用以调整资源在不同人群中的分配比重,限制、甚至抑制奢侈性和一定程度的享受型消费,保护普通民众生活必需的消费;普通民众合理住房的物业税可象征性地征收,税率可以是万分之一,甚至是零。
这是一个值得期待的观点。房地产税又称物业税,就是把开发商造房子时缴的税,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改由购房者以后每年来缴。在发达的市场体制下,房地产税同其他财产税一样,与消费税、所得税构成了一个国家赋税结构中的三大支柱。为此,有关开征物业税的消息和争论在中国由来已久,但是国家权威机构迟迟没有决策,原因就在于,如果不能很好地考虑普通民众和穷人的利益,那么物业税就要走入“劫贫济富”的误区。
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税负。开征物业房产税以后,居民总税负不能有所增加。目前我国的预算支出占GDP的比例在23%左右;预算外和制度外支出占GDP的比例估计不会少于预算内的50%,两者合计占GDP的比例高达35%左右。总负担率已经很高。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历史的经验来看,总负担率的水平不宜再提高,那么开征物业税就要调整政府的收入比例——富人多缴一点,穷人再少纳一点。
其次,要考虑的是起征点。物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并没有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因此从负担能力方面考虑优惠是必要的。现在有许多人主张对居民住房优惠一定的面积,即把一定面积作为物业房产税的起征点。
去年底,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发布了研究报告,在对我国居民2020年居住目标作出定性定量的分析预测中提出,2020年我国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预计达35平方米,每套住宅平均面积达到120平方米——这才算小康之家的房子。笔者以为,在人均35平方米之内,制定一个合适的房产税起征标准,应该是合理的。
再次,既要优惠面积也要考虑收入。如果仅仅以面积为起征点形式上很公平,实际上是有利于富人的。一般说来,富人房产的单位面积的市值较高,穷人房产的市值较低,这意味着富人在单位面积的税负上占了便宜。因此,除面积优惠之外还应该考虑收入水平。目前,最为合理的办法就是在最低生活标准内核算基本的住房租金,家庭收入达不到的应予免税,差额部分还应该得到政府的救济或房租补助。
最后,还应该考虑的是返还问题。家庭住房形式上是居民消费,但从再生产的角度和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也属于投资。对于社会价值财富的增长来说,投资应该受到鼓励。因此,如果住房出售收入用于住房再投资的话,相应的交易税应该返回,即只对改变用途的交易收入部分征税。事实上,在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对这样的住房投资给予了税收上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