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部门最近在审计调查中发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竟成为国家税收流失的“漏洞”。如,杭州一家服务型企业,因为招收了4名下岗职工,仅2004年5月到12月,当地税务机关就按政策为其减免各种税费总计476.91万元;而同期这家企业支付给4名下岗人员的工资、奖金等支出仅为5.47万元。这样,免缴的国家税金是企业付给这4人报酬的87倍j而另有两家杭州企业,一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仅1人,企业免税75.13万元;一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3人,年减免税250余万元。
国家花费几十、几百万元的巨额税款优惠下岗失业人员,最后绝大多数竟然都只“优惠”到企业老板头上,这样的“优惠”结果,无疑让人不胜嘘唏。为什么会这样?显然,在这里,不能简单地指责企业钻政策空子避税,而应该反思我们的优惠政策本身。据悉,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新成立的服务型企业,如果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审核认定,就可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不难看出,企业的上述避税行为尽管可恨,却是“合理”的。这也说明,现行就业优惠政策,初衷虽好,但由于在具体的政策设计、执行中缺乏足够的智慧,善政未能实现善治。据悉,正是因为这种只按比例而不是实际人数优惠设计,在浙江,劳动密集型企业即使雇佣几十名下岗者,也很难达到30%的优惠下限。相反,那些用工有限的技术型企业,常常只需雇佣一两名下岗人员,就能轻松过限。这样,该优惠的优惠不了、不该优惠的大得实惠,不仅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而且下岗人员的安置数量不增反降,导致政策失去应有公平性。
行文至此,不仅想起此前同样也是照顾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项政策优惠——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于优惠政策直接面向的不是民众而是开发商,在经过“从政府到开发商,再从开发商到民众”这样一个循环后,政策大大走形,普遍出现“买得起的不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买不起”的怪现象。两厢对比,政策的执行效果何其相似!
时下,在经济适用住房问题上,许多地方正在改变做法。如广州,从今年开始实行新的廉租房政策,从补“砖头”转变为补“人头”,即由政府直接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金补贴,直接打入业主的账户。同样,对于就业优惠政策,也亟待进行类似的完善调整,通过更富于智慧的政策设计、执行,让优惠对象确实从公共政策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