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储量和煤炭品质作为煤炭资源税征收依据,对煤炭企业的资金压力将比现行标准大得多。此外,这也可以从源头上控制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现象,使得开采企业更加合理地安排生产活动。
4月1日起,中国上调陕西、江苏、江西和黑龙江4个省的煤炭资源税。这是我国第二次上调陕西省煤炭资源税,其他3省则是首次上调。
此次上调前,陕西省大部分地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为每吨2.3元;江苏为1元;江西为0.6元;黑龙江为0.8元。具体怎么个调法,目前还不得而知。
现在,各地区、各矿务局和煤炭公司缴纳的煤炭资源税各不相同,而我国煤炭资源税适用最高税额为4元/吨。煤炭资源税的适用税额取决于各地煤炭品质、税赋情况、经营情况、销售价格等因素。
“如果该情况属实,对煤炭企业来说,无疑将是一个负面影响。这不同于前几次上调,以前上调的部分可以通过提高煤炭价格来对冲企业成本,但目前,煤炭价格上升空间有限。”光大证券煤炭研究员郭国栋如是向记者表示。
近年来,我国政府为打击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以减少矿难事故,采取了包括关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煤矿等措施在内的举措,而提高煤炭资源税也是政府的举措之一。
2004年7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宣布将陕西省部分地区的煤炭资源税上调至每吨2.3元。随后,该局又宣布将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煤炭资源税自2004年1月1日起从每吨1.2元上调至2.4元。此后,我国多次上调部分地区的煤炭资源税。其中,幅度最大的一次是2005年。2005年5月1日起,我国上调了重庆市、贵州省和福建省等8个省市自治区的煤炭资源税。
尽管如此,由于2004年煤炭价格涨声一片,平均每吨上涨100元,各大煤炭企业受惠于煤炭价格上涨都实现了经营业绩的大幅度增长。与煤炭价格的高涨幅度相比,尽管煤炭资源税历经过好几次上调,但对煤炭企业当期业绩影响相当有限,于是引发了业内对税额基准的探讨:是延续以前的定价基准,还是税额与储量和煤炭品质挂钩?
现行煤炭资源税以销售量或自用量为计税依据,即是对已开采销售或移送使用的资源征税,对那些开采后暂未销售或未移送使用的不征税,致使相当部分企业在开采资源的过程中“采富弃贫”。
近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部部长冯飞在“2006中国天然气、煤炭与发电投资高峰论坛”建议,煤炭资源税以资源储藏量为基数征收,改变先前按照产量和销售收入计征的方法。
郭国栋表示,如果以储量和煤炭品质作为煤炭资源税征收依据,对煤炭企业的资金压力将比现行标准大得多。此外,这也可以从源头上控制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现象,使得开采企业更加合理地安排生产活动。
我国是全球最大煤炭生产国。煤炭是中国主要的消费能源,2005年煤炭需求占中国能源总需求的76%,高于2004年的68.7%.而中国2005年煤炭产量则高达21.1亿吨,创历史新高,较2004年增长7.9%.不过,中国2005年煤炭产量的增速自2000年以来首次降至10%以下,可见,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旨在减少矿难事故的举措已对煤炭行业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