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宏观调控政策在房地产市场似乎并未取得明显的成效,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出面,再次强调征收物业税势在必行。征收物业税并非新话题,深圳、沈阳等地的试点已局部推开,一份关于深圳试点结果的初期调研报告摆上了有关部门的案头。
在陈淮的发言中,引人注目地强调了物业税与市场经济规则的密切关系。我们应该为官员市场经济观念的长足进步表示欣喜,但也应该警惕以市场规则与公共利益为名,夹带行政权力与陈旧观念的私货。
市场经济有各种流派,具体税收法律各不相同,但规则大同小异,即税收是民众购买政府公共服务与公共物品,政府维持社会、市场秩序的成本,税收应纳入法律的规范之内,并由公共财政预算来做硬性约束。至于转移支付、调节贫富差距,不过是税收的衍生价值,否则,税收就成为劫富济贫、替天行道的另一种表述方式。
陈淮虽然以市场规则为名为物业税张目,但从他的长篇访谈来看,对何谓市场理念、市场规则,可谓雾里看花。
“有资产就要征税”,并不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常识。不达到一定数额的资产不仅无需征税,政府还会给予适度的补贴,如在美国某些州购买房地产就是如此。而另一个前提则是,将政府视作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强调税收收入进行再分配的道德至善性。这也颇具中国特色,事实上,政府最根本任务是维护规则,而后才是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物品,而提供也应遵循一定的限度,尽量不介入具体的市场运作,否则,将引发经济的不良反馈。
由于现在贫富差距过大,论者往往寄厚望于政府,强调征税以调节贫富,损有余以奉不足,这使政府的无限征税权似乎拥有了民意基础。但一则这部分民意能代表多少人的意见并不清晰,二则政府的公共利益落实成效衡量起来极为复杂,三则很少有历史可以印证初级市场的管理者会善于运用庞大的国家资产———所以,这样的观点更像对政府的公共品行进行浪漫主义讴歌。
即便有部分人希望将此权力让度给政府,在法律上也存在障碍。须知,税收是一种重要的公共权力,加征税种、改变税率,凡此种种,都应该获得大多数人的认可,并由法律加以授权。
但在陈淮的眼里,物业税似乎更重要的是成为“增强政府对社会经济运行调控能力的一个必要工具”,将税收与利率、汇率手段混为一谈。这意味着,政府随时可以视财政需要时而加税时而减税,我国目前房地产业的征税政策已经有畸轻畸重、任意而为之嫌,房产所得税的征而复停、停而复征就是典型的例子。
这样做必然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物业税外延扩大,二是政府强调物业税的效用。
果然,在采访中,陈淮暗示:在土地出让金与物业税的关系方面,学者中“比较倾向性”的意见是,土地出让金的性质是“租”,是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体现;物业税的性质是“税”,是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社会经济关系的调节者获得的公共收益。二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后者可能并不能取代前者。这样说来,为了调控,两者兼收是上选。这一观点全然不顾我国目前土地的国有性质,住宅出让的土地使用是70年这一事实。政府既然已经收受了土地租金,同时又对民众不占有所有权的房产征收物业税———如果有关部门真作此想,为了自己的形象与合法性,最好趁早打消。
笔者并不是反对征收物业税,但认为,征税必须要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不能以调节为名时征时停挠乱市场,也不应该混淆公共利益与政府的边界。这当然不仅仅是针对物业税而言。
如果不能将税收纳入法治与公共财政轨道,不要说实现陈淮先生所提及的“维护税制的统一性与严肃性”,就是充当短期经济指数的功利性工具,恐怕也难以如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