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公布后,有读者问为什么不将烟叶特产农业税取消,本版编辑采访财政部税政司有关人士后,给予以下答复:停止征收烟叶特产农业税,将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
一是烟叶产区的地方财政特别是一些县乡的财政收入将受到较大的影响。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烟叶特产农业税收入是全部划归县乡财政的,而且这部分收入在当地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如果停止征收烟叶特产农业税,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烟叶产区地方财政特别是县乡财政的困难。
二是不利于烟叶产区县乡经济的发展,对当地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和各项公共事业的发展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我国的烟叶产区多数集中在西部和边远地区,农业基础薄弱,经济结构和财源比较单一,当地经济的培育和公共事业的发展等基本上都要依靠地方政府的投入和推动,停止征收烟叶特产农业税会减少当地财政收入,对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不利。
三是不利于卷烟工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烟叶是卷烟生产的主要原料,停止征收烟叶特产农业税,会影响地方政府引导和发展烟叶种植的积极性,对于卷烟工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也是不利的。农村税费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但是,烟叶农业特产税的征税办法较为特殊,它是按照烟叶收购价的20%%由烟叶收购单位缴纳的,并不构成农民的税收负担。因此,停止征收这部分税收,农民实际不能受益,相反,烟草部门的税负将减轻,烟叶产区的地方财政收入将受到影响。
烟叶税制转变小背景
■2004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起,除对烟叶暂保留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外,取消对其他农业特产品征收的农业特产农业税。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农业税条例》。农业特产农业税也是依据《农业税条例》开征的,取消农业税以后,意味着农业特产农业税也要同时取消。
■因此,2006年2月17日,国务院第459号令废止了《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这样,对烟叶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也失去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