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包括单位因公务用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支付的一切收入
昨天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从今年3月6日起,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须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采取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反租私车公用”或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各种形式,对用车人给予补偿。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新政策,对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明确: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一切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时,如果用车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收入是按月发放的,并入用车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