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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重申二手房交易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5-19 9:22 法制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重申二手房交易需缴个税

  5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再次强调,“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明确规定,税法里所说的财产包括房产、汽车等大宗财产。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为鼓励个人改善居住条件,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健康发展,国家曾陆续出台了一些个人所得税征、免税政策: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其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全部或部分予以退税。

  他强调说,除了这两种情形外,纳税人就应将出售房产的收入额扣除房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后,余额(净收入)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不能够准确提供房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凭证,无法确定房产原值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出售房产的坐落地、建造时间、当地房价、面积等因素,按出售房产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售房收入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与按净收入的20%征收,其税负是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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