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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积压房能否开征空置税?

2006-5-22 13:17 北京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刊登《未卖住宅现房套均165平方米》一文后,引起读者强烈的反响,他们纷纷就居高不下的房价与不断攀升的空置率发表意见。还有热心读者支招,建议采取欧洲一些国家实行的措施来缓解矛盾——

  空置税是针对空置房而征收的税款,那么什么是空置房呢?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季铸认为,空置房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生产者库存,二是个人多购得并闲置的房屋,即“占而不用”的房屋皆为空置房。市场上,通常把开发商销售的尾房、被法院罚没、羁押的部分房屋、开发商用于抵债的债权房都归在空置房范畴内。

  我国有无必要征收空置税?是否具备征收的条件?有没有其他有效手段来调节呢?带着这些问题,笔者采访了业内人士。

  1 是否该征看法不一

  用税收来刺激房地产商一方面尽快销纳积压的空置房,一方面开发普通购房者需求的住宅,北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所专题经济研究室主任刘秀如对此持赞成态度,认为“早就应该实行”。她解释说,从量上来看,北京房地产的总量较大,但社会分配中存在不公:一方面,房价一路走高;另一方面,住房空置率持续攀升。在此情况下,征税成为一种必要的调节手段,也是长期手段。拥有两处或多处房产者过多占有社会资源,对其征收相应税款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而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认为这一问题“值得探讨”,在具备了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对个人拥有的第二处或多处房产以及开发商未卖出的房屋可以考虑征收空置税。

  季铸教授则并不认为这是最为有效的方法。因为,对生产者库存(包括开发商未售出的房屋)来说,政府在出让土地时已经征收了相应的税款,商品经济中就应该遵循交换原则,不应再进行重复征收税款;而对个人来说,“占”后是否要“用”亦是个人权利,不应受到过多干涉。

  2 征税执行成本太高

  即使社会达成了征收空置税的共识,专家认为在实际操作层面也不一定能实行。

  “目前我国缺乏征收空置税的法律基础,也没有严格的法律秩序和登记制度来保障,实现起来有一定困难。”季教授如是说。

  而在安体富教授看来,制约征收空置税的重要因素在于,对个人拥有房地产信息的掌握和监控尚不充分。对此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宫萍也表达了相似的看法:“在我国实行对第二处房产征收空置税,要有一个前提,就是整套房产的产权性质比较明晰,而且还要看市场发展的周期性而定,但这一前提还不具备。”

  另外,刘秀如主任指出,执行成本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若税收收入不足以抵消执行成本,那么征收空置税就不能实现其初衷。而且,这项工作如何开展还未能确定,通过政府建立信息库?还是通过委托有关部门来完成?若是委托有关部门,那么委托成本的计算还有待商榷。

  3 专家建议先征流转税

  国务院在5月17日召开的常务会议上,提出了六项有针对性的措施以促进我国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其中包括,“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完善住房转让环节税收政策”。那么,征收空置税暂不可行,又有什么其他税收手段可以调节呢?专家们建议应先从流转税的征收入手。

  季铸告诉笔者,所谓流转税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季教授认为,“一次税低,流转税高”可以有效抑制房价增长过快,同时抑制投机行为。也就是说,第一次购买房产时要适当降低税款,让大家能买得起房;若条件允许,要进行转让时,适当征收流转税,“你流转,我征税,那么投机就不容易存在了。”

  链接 国外的房屋税收

  早在1999年,法国就开始在巴黎、里昂等八大城市对那些收入高、房产多而空置并造成资源浪费的人征收房屋空置税,以此来对居民住房进行调控。其税收的全部收入由国家改善住宅委员会用于居民住宅建设。另据报道,英国政府也拟对第二处住房征收空置税,以减小对当地经济和房地产业发展的不利影响。不久前,俄罗斯也表示,为防止房地产投机商恶意炒作房价,政府计划提高对法人购买第二、三套住房的征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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