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地产行业的“国六条”公布以后,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重申了二手房交易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人士昨日向记者表示,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具体征税细则,不久将会公布。
国税总局负责人昨日重申,纳税人应将出售房产的收入额扣除房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后,余额(净收入)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对财产转让所得征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就确定下来的,但是在房产交易当中,这项政策一直没有落实。近两年,为了抑制炒房、制止房价过快上涨,杭州、南京、北京等城市都曾相继重申了对卖房者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但是杭州仅实行了9个月,终因卖方转嫁交易成本而“夭折”。
国税总局相关人士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的政策实施起来有一定困难,税务部门将就具体操作办法进行明确,不久将会公布。
北京2003年就由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颁布了《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房屋转让过程中的所得应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该政策也未得到落实,征收情况不尽如人意。征管机制不健全,相关部门配合不到位,纳税人主动申报的很少是主要原因。
“完善住房转让环节税收政策当然有必要,但在需求旺盛的情况下,交易环节的税收对住房需求的抑制作用不很明显,容易转化为交易的成本从而进一步推升房价。”北师大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董藩说,应该设立物业税,在持有环节增加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