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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调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税收政策

2006-5-16 17:48 上海有色金属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从今年3月26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商务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及包括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在内的相关协会组成的联合调研组,分赴上海、浙江、安徽、湖南、陕西等地开展实地调研。调研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研究完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增值税政策。

  2001年5月1日起实施的政策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即业内俗称的“一免一抵扣”。税务征管部门有关人士认为,该项政策的实施给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经营带来了极大的优惠,然而由于有些环节存在不规范现象,给税收征管带来不少新的课题,如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管理不明确,收购发票的作用明显下降,收购发票的使用对象不易把握,普通发票的控管难度增大等。

  针对以上问题,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等于近日初步拟订了《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增值税政策调整方案》的讨论稿。具体内容包括:在产废环节,对一般纳税人按17%征收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按6%征收并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对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在回收经营环节,对一般纳税人减按13%或10%征收增值税,纳入增值税转型范围,并免征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按4%征税并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在用废环节,对利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一律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其购入的废旧物资凭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这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增值税政策调整也波及废钢铁回收利用领域。某钢厂废钢采购主管认为,此项政策调整将对废钢回收利用业产生以下影响:

  首先,有利于规范废钢流通市场。将减少或杜绝回收环节开假发票、偷税漏税的现象,有利于钢铁企业加强废钢供方管理,促使废钢市场价格更加合理,为钢铁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废钢原料。

  其次,可能减少国内废钢的回收和利用量。此项税政调整后,废钢回收环节成本相对增加,如果钢厂迫于成本压力不能相应上调废钢采购价格,会影响废钢回收经营企业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废钢回收量和使用量,在短时期内放缓废钢回收利用产业的发展速度。同时,在进口废钢税额不变的情况下,钢铁企业将转而加大进口废钢使用量,从而可能导致进口废钢价格跟涨。

  再次,可能进一步增加钢铁企业的成本压力。为保证与以往同样的利润,产废、回收环节必须调高废钢售价。从钢铁企业来看,如保持同样的废钢使用量,除支付货款外还要增加13%的增值税,加之要按专用发票注明金额抵扣进项税额,10%的优惠实际上不存在了,则炼1吨钢的废钢成本要增加200多元。按每吨废钢市场价格为2000元、全行业全年用社会废钢4000万吨计算,整个行业将多支出约20亿元。其中受冲击最大的是特钢生产企业。

  一位钢铁企业废钢采购人士表示,目前最关注的是增加的这部分成本最终是否将转嫁给钢铁企业。由于该项政策尚未正式实施,企业目前尚未制订相应的调整策略。但废钢回收量受到影响,采购成本增大,为保证生产将考虑多用生铁、少用废钢,或增大进口废钢的使用比重。这必然导致产废、回收、用废各方进入一个利益协调期,可能需要半年或几个月的时间,最后各方利益会再度趋于平衡。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秘书长阎启平认为,原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交增值税政策是国家为提倡全社会开展循环经济,鼓励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而采取的措施,实际上是对回收和利用行业的一种补贴。国家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资源利用率,那么应该进一步在政策上给予优惠,促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产业的发展。

  据悉,此次调研活动将持续到4月2日,除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增值税政策调整方案》进行调研外,还将进一步了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情况,找出有关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