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以遏制开发商逃税漏税。
《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以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代理销售)为主的企业也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开发商把资金借给全资企业的,所获得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借给全资企业以外其他关联企业,如果借款超过关
联企业注册资本50%,超过的那一部分所产生的利息也要进行计税。开发商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预计利润”改为按照“预计毛利”计算,同时将房屋分为经济适用房和非经济适用房分别进行缴税。其中,经济适用房的纳税额不得低于“预计毛利”的3%,省会城市非经济适用房的纳税额不得低于“预计毛利”的20%.
此外,《通知》还对房屋的完工标准进行了明确界定,只要是符合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登记证明的开发产品等三个条件之一,项目就属于完工,开发商应该及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