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务司司长李荣灿日前透露,商务部正在积极协调税务总局,推动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修改完善,提高其操作性。
据了解,2005年12月,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简称“199号文”);2006年2月,税务总局又与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简称“24号文”)。部分地方和企业反映出口退税政策收紧,会影响退税进度,进而影响企业出口业务的开展。
李荣灿指出,“199号文”的目的是保证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因而要求企业在申报出口后的十五天内,将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装货单以及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环节的单证在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有企业反映,出口业务中的大多数单证均为自制,缺乏统一格式,而且运输单据种类繁多,对提供什么样的单据不十分清楚。此外,该文件规定的由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很难取得,执行起来存在一定的困难。针对上述意见,李荣灿透露,商务部正在积极协调税务总局,推动这一文件的修改完善,提高其操作性。
他同时认为,“24号文”明确规定现行退税申报、审核和审批标准不变,并没有改变现行退税程序,只是对极易产生骗退税的借用出口经营权、假自营真代理等七种行为规定不得申报退税。
据悉,地方和企业对“24号文”的意见主要集中在“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出口业务不得申报出口退税上。企业反映,由委托方退税的代理业务很难推行,只能对同一笔业务既签订代理合同,规范委托方与代理方关系,明确双方责任;又签订购销(自营)合同,并做出一套自营业务的单据,以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李荣灿表示,企业将代理业务做成自营并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的行为极不规范,会给外贸公司增加骗税风险。由于货源、进口客户都是委托方提供的,外贸企业对其真实性很难核实,极易发生骗税。
此外,该行为还会引发出口后收不到外汇的风险。按代理合同,出口收汇风险是委托方的,但由于还签订了购销合同,外贸公司还取得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风险由此就转嫁到了外贸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时,外贸公司往往是败诉的一方。
李荣灿表示,推行“24号文”,有利于外贸企业规范经营秩序,促进外贸公司防范经营风险。从实际情况看,文件印发执行后,并未影响退税速度,也未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实际影响。广大企业要加强风险管理、增强责任意识、规范经营方式,尽可能不给骗退税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