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日前市地方税务局制发通知,重申了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指出个人取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即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
0元的,减除收入额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比例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畸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实行加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