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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个税开始优惠

2006-6-20 10:23 中国金融网 【 】【打印】【我要纠错

  从本月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成本”将不再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据悉,此次《通知》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有重大调整: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保险营销员无底薪,前期需支付交通费、电话费等)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其中展业成本所占比例暂定为40%,展业成本将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劳务报酬部分,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而此前规定,佣金可在减去缴纳的营业税金和附加后,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缴个人所得税。

  保险营销员曾小姐算了笔账,以一月收入3000元为例,在原征税方法下,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1-25%)×(3000-3000×5.5%)=2126.25元,2126.25×20%=应纳个税为424.25元;调整后个税的计税依据为(1-40%)×(3000-3000×5.5%)=1635元,1635×20%=应纳个税为327元。也就是说,佣金为3000元的保险营销员将少缴个人所得税9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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