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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物业税调控房价 难出台“远水救不了近火”?

2006-6-9 16:15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5月29日,国办转发了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关于二手房的税收新政颇受市场关注,调控结果也备受市场期待。

物业税能减少房产空置率,房价稳定因素增加(图:中国新闻网)

  九部委意见需求调控措施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

  从意见中我们可以看到税收新政重在调控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而对投机和投资性需求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投资性需求中短线需求者受影响较大,一部分会转变为长线投资者,对于长线投资者影响很小。

  对于投机者来讲,税收新政虽然增加了交易成本,但一方面营业税调控力度小,不足以对投机利润造成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就当前的商品房供需情况和相关的报道看,增加的税收通过房价很容易的转嫁到购房者身上。

  而对于真正的正常房产交易,房产供给一方有相当部分退出交易,购房者一部分因价格上涨和房贷首负的增加而暂时放弃计划,另一部分表现为刚性需求,处于观望状态中。总体来讲,这部分正常自住需求具有相当的刚性,会在短期内回调,远期将推动住房价格上扬。

  九部委意见忽略了对房产供给环节的税收调控

  通过以上对税收新政的需求影响分析,我们同时看到,税收新政的实施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普通商品房的供给。而根据我国统计部门和土地房产相关部门的数据,我国商品房空置面积在1.3亿平方米左右,这部分供给为什么形不成有效供给呢?原因是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缺陷,"轻保有,重交易".笔者认为,对于房产的调控应该同时注重需求和供给的调控,这样才能在打击投资投机性需求的同时,满足正常交易的实现。而加强保有环节税负可以使空置商品房形成有效供给,可以弥补九部委意见的不足,解决目前存在的供需矛盾。

  物业税是我国健全房产税制的发展方向

  物业税是在房产保有环节对房产所有者征收的不动产税,在税理设计上,通过对房产保有环节征税,能够减少房产的空置率,增加房产的流动性。是我国健全房产税制的基本方向。

  5月29日,北京召开物业税改革国际研讨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研中心)发布了第二期物业税改革研究成果,首次提出了中国实行物业税改革的三个备选方案,并建议中国政府在2008年左右开征"物业税".

  寄希望于物业税调控房价

  健全的房产税制是包括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和购买,交易环节的相关税收,我们重点考虑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房地产税是包括房产和地产在内,统一作为课税对象,对产权人征收的保有环节的税收。那为什么我们选择了物业税呢?原因是我国的城镇土地是国有,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任何人取得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这样,房地产税征收出现困难,一般的做法是房产和地产分开征收,对地产上面物业部分征税,称为物业税。

  从其征税环节来看,是对物业产权人在保有环节征收的税收,通过增加产权人的房产持有成本,加快房产的流动性,一定程度上解决我们现在面临的房产供应不足,房价过高同时房产空置率过大的情况。

  物业税能够降低房价吗

  根据物业税的设计思想,把我国现在关于房产购买环节的土地出让金,契税,房产税等相关税收合并到房产持有环节征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购买的门槛,降低房价。据估算,在目前的房价构成中,税费及房产商利润占到60%,建筑成本只占40%.购房者买一套房子的钱中,有30%-40%是缴了各种税费。如果改用许多国家采用的逐年缴纳的办法,以财产税的形式分期支付地租和税费,现在的开发成本就可以大幅下降,房价也会跟着大幅度下降。下降程度如何,意见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观点不一。

  房价调控需从供给和需求同时入手

  事情会是这样的吗?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存在严重的局部供需矛盾,占市场主题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等需求得不到满足,房地产商普遍在追求利润的驱使下,盲目建设高档商品房和商用房产,豪华住宅,牟利的同时无形中造成房价疯狂上涨,也为投资投机者提供了空间,更使房价增加了不稳定因素。目前解决房价过高的治本之策是加强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供应,优先保证土地的供应,同时加以配套的打击投资投机行为。

  可见调控房价需要从需求和攻击双方面下手,目前重要的是提高供给。目前提高供给的手段还局限于行政干预和调控,长远来看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也存在效率损失,因此从长久之计考虑,健全经济调控手段是根本的措施,其中保有环节物业税的完善是重中之重。

  正式推出物业税还要等多久

  国研中心关于中国政府在2008年左右开征"物业税"只是停留在理论研究的阶段,真正实施还要等待我国条件的进一步成熟。目前北京、深圳、南京、重庆等6个城市已经进行模拟调研和课题研究,采用不同的改革方案试点。更多的实践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一是详实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目前由于房地产信息部门和税务部门没有很好的配合,在税务局房产信息还是空白,尤其是在房屋出租市场,地税局掌握的房屋出租人信息十分有限,所以存在着大量的房屋出租人偷税漏税的现象。

  二是用科学的方法对房地产进行合理的估价。我国第三方价值评估机构还不健全,聘请外国评估机构又会加重房产持有者的负担;另外在方法的建立和适用问题上也存在相当的问题。

  三是政府的税收征管能力。物业税的开征在技术和操作上还存在较大困难。主要是监管难度偏大,个人账户监控复杂,如何鉴定第一套住房,如何征收,怎样加强购房者多套住房的管理都需要积累经验

  乐观的预计也要等到"十一五"后期的时候,2008年以前开征的可能性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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