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收入公平分配,是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尤其是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福利,是政府推进收入公平分配的重要内容。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下称“个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
既然国家已通过立法形式,提高了个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了更好地贯彻和体现公平收入分配的原则,保护中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在个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必须提高与此相关的几项国家法定标准。
1.适度提高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从理论上讲,之所以允许个税前扣除一定的数额,是因为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不被课税,因此,要从个人净所得中扣除维持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最低生活费用,免除维持最低生活水准所需要的那部分所得的税收,只有超过基本生活必需所得的部分才是课税的对象。那么,个人所得税法确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为1600元,也就是说满足职工个人及其负担人口的基本生活支出为每月1600元。这样,进行横向比较,目前需要大幅度提高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从《劳动法》的规定看,最低工资应当是满足职工个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开支,其内涵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减除费用标准是相同的。从目前各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看,标准最高的地区为690元,最低的地区为235元。既然个税法确定了满足职工个人及其负担人口的基本生活开支标准为1600元,那么同样是满足职工个人及其负担人口的基本生活开支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应当是1600元,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都是相同的,不应当存在差别。即使考虑到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根据目前城镇职工平均消费支出情况,最低工资标准也应当提高到1200元,反之就与《劳动法》的要求相悖。
2.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为了保障城镇居民中的低收入者和没有收入来源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我国实行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执行的“低保”标准,36个中心城市中标准最高的为每月344元,最低的为每月161元。这样与个税法确定的职工个人及其负担人口的基本生活开支1600元相比明显偏低,难以保障城镇居民个人的基本生活开支。个人所得税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是按照城镇职工人均负担率1.91计算的,从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角度,比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为838元,即使考虑到家庭生活中的一些共同的固定开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应与838元有太大差距。考虑到在确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时具有一定的超前因素,目前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提高到600元左右。
3.将劳务报酬、稿酬等所得项目的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1600元
这次个税只是将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了1600元,而对于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项目的减除费用标准没有提高,继续维持800元的标准。根据现行减除费用标准的规定,个人劳动取得数额相同的收入,会因为分属于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稿酬等不同的所得项目,而扣除不同,税负的轻重也不同。如同样取得1000元的收入,若属于工资薪金不需要纳税,若属于劳务报酬则需要纳税。无论从事任何活动,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都是相同的,不应当存在差别;无论是取得工资薪金,还是取得劳务报酬或稿酬,都属于社会成员的劳动所得,税负不应当高低不同,目前的差别不符合公平原则。
因此,应当及时提高劳务报酬、稿酬等所得的税前减除费用标准。而对于已任职或受雇于某单位的个人取得正常工资薪金之外的劳务报酬或稿酬所得,因分类课征而多减除费用的应通过其他改革措施加以解决。
4.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提高到1600元
目前我国税收法规认可的工资制度主要有计税工资、提成工资、工效挂钩工资、事业单位工资等多种形式。其中,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了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标准。从2000年1月1日起,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个别经济发达地区需提高限额标准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自主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薪金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根据所得税的课税原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以后的纯收益,只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扣除为取得这些所得而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后的余额,才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许扣除项目是“定量”的规定比较多,也就是对很多扣除项目确定了扣除的标准,超过标准的部分往往不能扣除。这样导致了企业所得税不是对纯收益的课税,实际上是对一部分生产经营活动必要的成本费用也在课税。个税法已经确定了职工个人及其负担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为1600元,而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只允许扣除800元,最高的可以扣除960元,实际上企业所得税税前没有使职工个人最基本的生活开支得到扣除,这是不合理的。我们主张在税制改革时应协调各税种的关系,企业所得税改革时应协调其与个人所得税的关系,在目前暂时不能取消计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应当将计税工资标准提高到1600元。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