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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监控不宜区分高收入纳税人和低收入纳税人

2006-7-12 9:4 红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对于年收入12万以上的“富人”们来说,他们即将面临空前严格的个税监控。上周,国税总局司级官员在为上海财税系统所作的一次报告中透露,近期将出台高收入者个税自行申报操作办法。(见《21世纪经济报道》7月11日)

  自1980年个税开征以来,客观地说,全国累计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为我国财政收入的增长及调节个人收入、解决分配不公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按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个

  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高收入者多纳税,中低收入者少纳或者不纳税,而现实情况却正好相反。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即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

  正因为如此,一种说法广为流传,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有效机制。但是对富人进行严格的个税监控真的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吗?在笔者看来,这是一个疑问。首先,对年收入12万以上的“富人”之说,在当下社会背景——主要是中产阶层脆弱的前提下,恐怕难以得到认同。因为脆弱、“易碎”、缺乏身份认同已经与中产阶层如影随形。其次,个人所得税并无“高收入纳税人”和“低收入纳税人”之分,“高收入纳税人”并非特殊的纳税阶层。最后,想搞清楚谁是真正的“富人”并不容易。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金融系统发展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较低,现金交易频繁,并产生大量的隐形收入、灰色收入。一个常识是,现在浮在表面的有钱人,比如正被税务部门重点监控的私营企业主和演艺明星,充其量只是有钱人的冰山一角。很多自称有钱的人实际上并不是很有钱,很多实际很有钱的人却从来不敢说自己有钱。

  不过,笔者并不否认对所谓的“富人”个税进行严控的积极意义,只是想指出,理顺政府和公民的关系才是规范税收关系的前提乃至根本。众所周知,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和公民之间的税收关系是一种契约和服务关系。如果没有合作信赖的税收征纳关系,不能提高公民对个人所得税的认可程度,不能为公民提供良好、便捷的税收服务,那么再严厉的控制,也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美国建国初期的财政部长汉密尔顿曾说过,人一生下来有两件事情是无法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纳税。但是再严格的税制也不可能没有漏洞,再严格的征管也不可能没有“死角”,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再强也不可能没有减轻税负的动机,国家依法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对偷逃漏税行为,不论是高收入者还是低收入者,都应有效打击,鼓励公民合法纳税。

  那么,理顺政府和公民关系的关键在那里呢?笔者以为,改变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现象才是关键。首先是改变工薪层与高收入阶层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就是所说的对“富人”进行严控。其次是改变在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存在的权力与义务不对等现象。经济学把税收理解成“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意思是说,政府收了税,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如果交完税之后,对怎么花这些税款毫无发言权,甚至被贪官污吏们挥霍浪费时,纳税人也无权置喙,那么,公众纳税的自觉性自然无法提高。公民有交税的义务,也有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这些钱的权力;国家有收税的特权,但也有为纳税人服务并接受监督的义务。只有如此,社会机制才能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