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昨天就“四金个税政策”的通知作出解释:对住房公积金超过月收入12%的部分征税,是为了防止部分单位将“应税福利”打入公积金账户逃税。
国税总局表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下限,上不封顶,导致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差距较大,经济落后地区、效益不好的企业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而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利用公积金免税的政策,有意将一些应税福利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逃税。
个人所得税政策设定了统一的四金扣除标准后,对于超基数和超比例多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并入个人收入总额征税,这样可以起到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尤其可以对于超标准缴存公积金的发达地区、效益好的垄断行业以及相对较高收入的群体,适当予以税收调节。
那么为什么没有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作出类似规定呢?国税总局称,这“三金”尚未做实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与个人未来利益不直接“挂钩”,各地基本还是按照中央和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