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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价格体系应调整 环境税完善是重要一环

2006-7-18 17:15 正保会计网校·鬼谷子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国经济现在面临着很多的制约因素,能源问题是关系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如何改善能源的合理利用,改变能源在开采领域存在的私挖滥采和消费领域的滥用浪费现象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矿产资源私挖滥采为何屡禁不止?完善价格体系是关键(图:TOM新闻

  行政手段调控下,能源价格是整体扭曲的

  我们现阶段如何解决能源领域存在的上述问题呢?简单的说就是在生产领域不断的进行关停并转的工作,国家安监局和地方政府之间一直以来持续着猫捉老鼠的游戏,私挖滥采的现象屡禁不止;在消费领域面对能源浪费的问题几乎没有有效的办法,只能对一些高污染和高能耗企业在土地,信贷等诸多环节进行严格的限制,而和地方政府利益博弈的结果,中央政府往往效果不是很好。

  为什么行政手段对这些行为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呢?排除行政手段调控的有效性考虑,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存在利益冲突关系恐怕是最好的解释,那么能源行业之所以有着弄不清楚的利益,以至于地方政府充当保护伞,其中的原因不言自明。能源行业存在相对于成本严重不对等的高额回报,也就是说,能源价格不论是在生产领域还是在消费领域都存在扭曲的现象。

  调整能源价格体系,应从哪里入手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所长周大地一直是提高能源税收和能源价格的支持者,而能源研究所是中国最重要的能源智囊机构之一。2006 年7 月15 日,在NGO组织地球村的能源会议上,周大地表示,应该通过提高资源的税收,来调整中国的能源价格体系。

  能源价格体系是存在扭曲的,具体分析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能源的生产领域,我们知道矿产资源等都是属于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在资源方面的管理还处与比较初级的阶段,地方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矿产资源有权转让开采权,而开采权的转让价格是不合理的,矿产承包商往往付出了很少的承包费用便获得了矿产资源的开采资格,再加上目前资源税不完善,矿主们付出的成本主要是固定成本和很低的人力成本,远小于他们应该付出的社会成本。因为相对于不可恢复的矿产资源,不论是对资源来讲还是从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来讲,矿主付出的成本小于他的行为的社会成本,那么多余的成本实际上是有全民来承担。

  而在收益方面,矿主们得到的收益应该是全民应该享有的收益,正常的情况下,这部分收益会通过税收和相关费用的形式进入国家的财政部门,在通过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三次分配的方式转移到全民手中,而由于我国税收和相关费用方面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还没有一个健全的机制,那么多余的收益部分完全进入了矿主们的腰包。低的成本和高的收益严重不正常的,是市场机制不健全的表现。另外能源的生产领域,往往是竞争不充分的,那么能源的价格中包含了很多垄断的成分,这本身又是对全民效益的损失。比如煤的生产,电的生产等,垄断的存在已经成为人所共知的秘密。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能源的生产领域存在着不对称的付出和收益关系,地方政府对于这样的利益充当矿主们的保护伞也就不足为奇了,普遍存在的私挖滥采的现象更是不言自明了。

  其次在能源价格的形成方面。我国的很多能源价格的形成机制都不是市场化的,不仅包含垄断的因素,还包含了行政干预的因素。比如煤的价格就分为市场价和合同价两个价格,市场价基本上是供求相互均衡的价格,是在承认了煤炭行业垄断利益条件下的价格,基本上可以认为是市场化的,而合同价格是电力企业和煤炭企业经过相互的协商确定的价格,其中包含着行政干预的因素。而电价基本是在发改委的控制之中,原则上是不会动的,不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2005年底出现的所谓“煤电联动”机制则是典型的行政化的调控手段,因为利用成本定价的方法根本不是市场化的定价机制。由于电在生产领域同样是非自由竞争的,电价中包含着很大程度的垄断因素,这样的定价机制的存在是在不断承认电企和煤企各自垄断利益的基础上,利用行政手段对新的垄断利益在双方之间的重新分配。

  根据煤在国际市场上的普遍价格,我国的煤价排除人力资本的因素,价格还是明显偏低的,那么电价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低于正常的水平。这个结论似乎和平常的结论不一样。应该出现的情况是电价自由竞争后应该有下降的空间。事实上,自由竞争的市场状况应该是供应大于需求的态势,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总体是供应小于现在的需求,那么放开价格后,随着煤价的上升,电价会在需求的推动下上升。那么电力和煤炭等存在滥用和浪费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

  因此我们在调整能源价格体系的入手点就是在上面所分析的主要问题点。

  环境税出台调整生产环节的成本和收益关系

  环境税是针对影响环境的行为或者产品征收的一种特别税收,是对影响生态环境,造成环境生态变化行为的一种成本追加,或者是对环境保护费用的预先提取。纳税人可以分为发生应税行为的生产者包括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和发生应税行为的消费者,包括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自然人。在量的确定上,环境税应该应该起到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发生应税行为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相同,大体上追加的费用相当于纳税人的环境维护费用。

  我们知道,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在进行生产经营或者消费行为时,造成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是不一样的,在经济学上成为行为的外部性,外部性又可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指个人对社会带来的收益要大于得到的收益或者引起的费用损失小于付出的费用损失;负外部性则相反。对于应税污染行为则是纳税人造成的成本损失要大于自我付出的成本。环境税的作用就是要调节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差距,让私人的生产经营或者消费行为控制在环境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

  通过环境税的征收,从理论上将可以调节能源生产环节的成本问题和收益问题,在对生产环节成本追加的同时,对于生产收益进行税收的分流,作到了成本和收益的正常化,从而对于这项投资行为的成本利润率想社会正常利润率水平靠拢,那么私挖滥采的现象就会基本得到制止,应该说市场化的手段是比较有效的。

  在电价方面的考虑问题比较复杂,在目前的供求存在矛盾的情况下,提前放开电价会产生电价上涨的局面。应该在加强电力市场竞争,增加电力的供应,形成供过于求的局面。短期内的电价可以考虑企业用电市场化的方法,促进企业加强成本管理;而在居民用电方面采取不同梯次的累进价格机制,对于居民的超额用电实行费用追加的方法,当然这样的方法在梯次确定和累进程度上存在难度。可以肯定的是价格在调节能源使用方面,作用的相当大的,远远大于行政化的调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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