蹉跎六载、备受关注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问题终有眉目。据媒体披露国家财政部税政司官员透露的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份将开始审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时间表已经锁定。但仍然可以听到不同的声音,而且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仍存在诸多问题,也面临各种各样的对策。
问题
一、生产性企业的所得税“普惠”政策问题:
首先,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普惠”政策,不适应商品供求关系变化的经济形势需要。1991年实施至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给予“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普惠”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外商直接投资,弥补了我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加快了一些商品的生产效率,解决了商品供不应求的问题。然而,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生产能力大为加强,社会商品供应量大大增加,不少商品的供求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由过去的“卖方市场”变为了“买方市场”,短缺经济时代已经结束,接踵而来的则是“产能过剩”时代,在这种情况下,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性投资的普遍性减免优惠政策,无疑只会加剧目前经济中存在的一般性生产产品的过剩问题,而不利于解决目前我国经济中出现的过剩问题。
其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普惠”政策,不适应生产力水平进一步提升的要求。例如2005年我国汽车整车首次出现了出口大于进口的情况,但这些出口整车的单价却不到进口整车单价的三分之一。原因是我国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较低、价格竞争力不足。所以,在吸引外商投资方面,我们目前应采取鼓励科技含量较高的高附加值产品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该向这方面倾斜。因此,现行对所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普惠”政策难以对目前生产力水平进一步提升起到促进作用。
同时,我国投资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普惠”政策已经没有必要。
二、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开放的战略是“先东后西”,适应这一战略的要求,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政策中体现为由沿海向内地优惠程度逐步递减。这些政策已经达到了预期的目标,经济特区也发挥了“窗口”作用。但当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差距不断拉大,在实施或者说完成了“优先发展东部沿海地区”的发展战略以后,应及时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同时也应给予相应的、平等的发展政策。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依然坚持对东部沿海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这一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东西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造成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企业的税负反而轻于内陆西部地区。虽然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以后,也曾给予西部以15%的所得税低税率优惠,但在经济特区、东南沿海地区依然保留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显然缺乏优势。广大中西部地区没有这些优惠政策,再加上本身所处的区位劣势,很难形成对外资的吸引力。
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差别政策问题:
1994年的税制改革后,我国的内资企业实行了与外商投资企业一致的33%的法定税率。但是,由于在这次改革中,对于内资企业规定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大大低于外资企业的标准,而且,外商投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享受着种种激励政策,导致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实际负担水平相差较大,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倍,甚至更多。
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在1994年统一内外资企业流转税制时,就有人主张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也应统一,但由于担心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较多税收优惠会对外商投资的影响较大,所以对外商仍然实行90年代初的所得税政策,坚持了生产性企业的普惠政策。时过境迁,进入21世纪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重新考虑内外资企业有别的所得税政策。
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外商投资的“准入”限制越来越少,外资将在更多的领域与内资企业竞争。在同样的竞争环境下,外资企业的成本、技术优势可以抵消本国企业的“地利”优势。如果外资再享受着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待遇,外资企业则如虎添翼,而内资企业却雪上加霜。因此,当世界经济在朝一体化方向发展时,内外资企业同台竞争不可避免。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制度的统一也是保障竞争起点公平的关键。
对策
现阶段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调整,应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框架内进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既包括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的统一,又包括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内容的统一。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成本、费用列支范围及标准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统一后的标准应向目前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标准靠拢,但不是全部照搬,而应将我国的惯例与国际惯例相结合,加以规范;从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来看,目前内外资企业是一致的,不论统一后的税率水平如何,法定税率的统一似乎不存在问题;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上。
笔者建议,取消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保留并强化以对高新技术产业或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中,从一开始就包括有对于投资于特殊产业或项目的优惠。然而,由于有普遍性优惠,而且一般性投资的投资收益率高,相对来说,特殊产业或项目的优惠效果并不明显。
有资料统计,在我国国民经济各行业中,外资投向主要集中在加工业、房地产业和公共事业等。而农业、交通运输、环保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服务业中外资所占比重较小。外资集中投向技术含量较低的项目,多数为加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属于先进技术的为数不多。因此,在未来对于外商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中,应逐步加大对高科技产业的税收优惠,促进高新技术项目的引进,增强我国经济发展的后劲,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保证。
另外,取消对于经济特区、东南沿海地区的地区性税收优惠,保留并强化“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的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东北老工业地区的税收优惠。
为了中、东、西部地区的共同发展,避免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的进一步拉大,考虑到西部地区基础设施薄弱、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等原因,在国家逐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资金投入,改善基础设施的前提下,应强化2000年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促进该地区经济的发展。可以在目前15%的低税率基础上,采用投资税收抵免的办法,也可以同时采取投资税收扣除的办法。以此来增强西部地区的投资吸引力度,促使外商投资重点由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对于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05年的流转税政策中已经体现,即消费型增值税的试点首先在该地区试行,而且,一年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已经显现。为促进东北地区的经济发展,在给与流转税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应辅之以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体现在原内资企业享受的利用“三废”、农林牧等基础产业的优惠,同样适用于外资企业。总之,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分内外资企业,只要符合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或产业,均可享受税收优惠,反之,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产业,不再以内外资企业的身份划分而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