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小张今年6月份到一家公司实习20天,前几天得到实习费1200元,但公司扣了他132.8元的税款。为何工资薪金按规定未达到计税标准,还要计缴个人所得税?暑假到了,很多大学生都会到企业去实习。南京地税部门昨天发出提醒:实习所得要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缴税款,相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地税部门解释称,小张取得的实习费是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缴税款,而并不应按照工
资薪金所得计缴税款。单位向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离、退休人员)支付的酬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1)雇佣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签订协议);(2)证明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完整考勤记录。小张只实习了20天,也未签订合同,所以取得的收入只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缴税款。
那么132.8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地税部门称,个人提供劳务、取得报酬,相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营业税按所对应的税目全额5%的税率征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按营业税税额的7%和3%计算缴纳。对收入额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按照税法规定执行,按照收入全额预扣3%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的收入额在1000(不含1000)至4000元的,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后的金额,再按税法规定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乘以适用税率20%,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由于小张取得的实习费1200元不属于按月支付,所以应按次缴纳营业税:1200×5%=60元;城建税:60×7%=4.2元;教育费附加:60×3%=1.8元;个人所得税:(1200-60-4.2-1.8-800)×20%=66.8元,小张应缴税费合计为13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