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凭有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付款方出具的业务存在的书面确认证明,缴纳税款和发票工本费后,就能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因手续过于简单,基层征管力量薄弱,无法进行调查、一一核实,纳税人投机取巧等,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的现状应引起重视。
一、因未规定申请人是否应办理税务登记,部分未办理税务登记而又正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购买方需要发票的业务申请代开,而购买方不需要发票的部分税收流失。如滑县上半年共开具此类发票23份,占开票总份数的14.47%,经营行为包括向酒店销售啤酒、向医院销售药品、销售电料等。
二、省局规定发票开具金额超过核定税额的20%的应自行申报补缴税款,而部分固定业户为躲避调税或处罚,对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共代开此类发票7份,销售额53356.40元,占开票总份数的4.4%.
三、中国联通、移动、网通等公司在滑县建立的通信基站,大部分由于租房而无法取得电力部门开具的电业发票,但向总公司报帐需要发票,因房主拒绝开票,付款方只好伪造假证明,到税务机关申请为自己代开普通发票并缴纳税款,共开具此类发票29份,销售额428460元,占开票总份数的18.24%.上述通信基站的用电一部分由单位(一般纳税人如纸厂)转售,一方面一般纳税人可从电业部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转售电进行抵扣,另一方面付款方代开普通发票按征收率缴税,导致国家流失了两项税额差额的税收。四、部分纳税人利用代开普通发票环节无法核实销售免税货物的真实性,随意申报免税货物。上半年共为个人从事种、养殖业,销售自产农产品等免税货物代开40份,销售额为427万元,占开票总份数的25.16%.
建议:一、出台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如提高对代开发票的规定要求,将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日常管理;二、加强对代开发票的数据分析,严格对代开发票对象的监管,实现征管互动;三、对销售免税货物的对象、转售电等行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提升征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