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政策税率对照一览表
未满1000元征税4%,2000元以上税率不变
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获悉,从6月1日开始,个人出租房屋征税政策有所调整。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部分有所下调。
2000元以下征税8%
据了解,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
按照新的征税标准,从2006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分为三档征税,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为10%.
外籍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分三档征税的税率分别是:4%、7.7%、9.7%.
根据政策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核定出租房屋的计税租金收入。
个人出租房屋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或核定计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税务局公布房屋参考价
从2006年6月1日起,税务机关参照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2005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的通知》(穗国房字「2006」81号)公布的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核定个人出租房屋的计税租金收入,该文件公布了越秀区(含原东山区)、荔湾区(含原芳村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以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出租屋分布较密集的主要区街的房屋租金参考价,并将房屋类别划分为住宅、商业、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四大类别公布租金参考价。
市民可登陆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官方网站(http://www.laho.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