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告,就《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解释。
通告解释说,此次《通知》对“三费一金”扣除标准后超基数和超比例多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并入个人收入总额征税的修改,是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会引起一些如效益较好的单位利用公积金免税的政策,有意将一些应税福利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逃税,而一些经济落后地区、效益不好的企业甚至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等现象,这样的调整,就可以起到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
国税总局指出将个人实际缴纳的“三费”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为个人负担的部分,只规定免予征税的处理,既尊重税法原意,又可以简化操作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