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下岗后干个体都两年了,但一直没申请减免税,这次能享受政策吗?”
2006年1月1日起,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了重大调整,近日,不少读者询问执行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昨日,记者就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咨询了有关部门。
2002年9月30日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未及时提出减免税申请,而在2006年1月1日后提出减免税申请的,自审核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005年底前,纳税人从事房屋中介、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等,不在新政策的减免税范围,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