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崔俊慧日前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对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退税政策,是支持企业“走出去”战略相关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鼓励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具体措施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通知》,明确了对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退税政策,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崔俊慧同时表示,《通知》改变了以往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的退税规定,允许在年底为企业办理应退税款,以减轻企业负担,缓解这些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
崔俊慧还表示,《通知》对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前出口的货物允许退税。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前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其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视同内销予以征税。由于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是税务机关有效实施出口退税管理最基本的条件,因此税务总局仍然要求出口企业应先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再从事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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