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专家热议物业税征收难题 对如何征收意见不一

2006-8-9 8:31 中国证券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在日前由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举办的“美国财政联邦制和财产税研讨会”上,与会专家表示,征收物业税需要一个公开和明确的征管用体系作为基础,开征物业税要考虑到中低收入者的承受能力。

  物业税是稳定的税源

  为什么要征收物业税?最直接的理由是,地方政府需要建设公共设施,物业税作为地方税种,为地方政府提供了稳定的税源,使地方政府“有心有力”。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易纲认为,开征物业税可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关系。我国目前的税制造成了中央和地方的税权与事权不对称。地方政府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与收入不匹配,他表示,“物业税是一个稳定的地方税种,有助于理顺财权和事权关系。”

  他说,开征物业税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使地方政府注意力转到公共服务上。“按照我们的税收制度,只有工业才能有税收,所以,地方政府有极大的热情搞工业”。要求地方政府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就需要改变目前“有工业才有税源”的税收制度。

  征管用体系要明确和公开

  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

  “物业税要起到提高地区公共服务水平的作用,还需要物业税的征收、管理和运用的公开和明确”,美国印地安那大学教授满燕云认为,根据美国的经验,公开透明的征管用体系,使地方政府在管理和运用物业税时都受到该社区公众的监督,“如果公共服务得不到改善,社区政府将备受压力。”

  中国社科院教授曹剑海提出,开征物业税应该注意防止地方政府“征了税、不干活”。因此,物业税的开征和运用都需要以公开、公平的公共财政制度为基础。 提高评估的技术和透明度也很重要,开征物业税需要一系列评估,评估的公正性直接影响征税的效果。

  对如何征收意见不一

  物业税可能使部分中低收入者承担额外的支出,对此,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李玲认为,“应该设置一个起征点,对屋价值低于某个起征点的可以少征或者不征”。

  李玲说,如果物业税实行统一的征收标准,那么对有钱人来说可能机会成本并不高,但对那些中低收入的私有住房拥有者来说,征收物业税会增加他们的负担。

  目前一些私有房是原来城建过程中的拆迁房、改造房或者公房出售而形成的,这些私有住房的拥有者中的一部分属于低收入阶层,有的甚至是低保户。如果对其持有的唯一住房征税,将加大其生活成本,这与物业税征收的目的并不符合,因此,开征物业税需要考虑到这个阶层的承受力。

  有专家还表示,物业税还可以设置为累进税率,房屋价值越高,其征收比例越高,税收也就越多。而易纲认为,定一个平均税率比较有操作性,“面积大的征税多,自然也就形成了累进。”老百姓们最关心的是,原来的住房已经支付过土地出让金,对这类住房再开征物业税可能会造成重复征税。对此,易纲认为可以进行“新老划断”,对已经购买的住房实行减半征收,经过一段时间再并轨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平新乔认为,开征物业税还需要考虑征收的对象———“是对购房者征收,还是对开发商征收”?如何平衡物业税与土地产权制度、公共财政等的关系也需要研究。

相关热词: 物业税 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