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低出口退税在高顺差的背景下自然成为热点话题。调低出口退税被认为是干系一大批出口企业生死的重大政策转变。外界一直盛传纺织业出口退税率可能将从13%下降到11%,钢材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其他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行业的退税率将整体下调约2个百分点。这使得很多企业苦恼不已。
尽管给商业界带来浓厚负面心理,但出口退税调整无疑是非常正确的行为。税收问题一直是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博弈的重要焦点之一。改革出口退税的原因是,一是要改善进出口不平衡、贸易顺差过大的情况。调低出口退税意味着出口产品价格的上升,有如人民币变相升值,但国家多增加税收,相当于福利转移回本国(而不是贡献给外国消费者),这占据了经济民族主义的话语阵地。二是减轻财政负担,以“十五”期间为例,我国出口退税总额高达11944.47亿元。2005年国家的预算安排的退税计划达到了3298亿元。三是可以通过出口退税的调整来改变出口企业的素质和结构,实现出口价值在国家战略上的优化,经济辉煌时期的日本官僚们就非常精于此道。
自然,出口退税的财政负担问题更醒目地浮现出来。目前是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归中央独享,国内环节的增值税则是中央和地方按照比例分成,而出口退税也是中央、地方按照分成比例进行“分担”(中央和地方之间还有免、抵、调库等行为)。
出口退税的分担制,地方一直觉得出口退税额度太大,财政不堪重负,希望回到2004年以前的中央财政完全负担制,他们的理由是出口企业分布全国并形成跨越地区的产业关联,出口退税具有公共品的性质,应该由中央财政负担。但是,如果真的将对应的税基——增值税改为中央税(而不是分享税),地方政府也会产生抵触心理,因为增值税占了国家财政收入40%,是绝对大额的税种。地方政府放弃之,将会造成财政上的恶化。
中央一直在修正它和地方政府在出口退税上的比例。中央和地方是一种“超基数的分担制”。中央承担出口退税的基数,超出部分的分担比例在2004年是75∶25,后于2005年修改为92.5∶7.5,相当于中央整体承担了95%.中央之所以让地方政府共同承担是想控制地方政府在出口上的“道德风险”,防止地方政府同企业合谋骗取出口退税(这种现象曾在1994年之前大量发生)。但税收猛增带来了出口退税数量上的飞涨,即使地方政府比例不高,但相对地方财政而言,它的相对负担率是很大的。结果是,在出口退税方面,中央不怎么“欠账”,但地方大量“拖欠”。
从国际通行的财税规则看,中央政府的确应该负担所有的出口退税,这可以作为长期目标。但就短期而言,在目前的分担机制下,如何做过渡性的优化改进是迫在眉睫的。我们的建议是,适当增加地方政府的分成收益,提高其积极性。等到出口退税完全变成中央负担制,再相应削减地方政府获得的利益。目前地方政府增值税收益分享比例是25%,加上超收及中央转移支付,大约会得到增值税总收益的40%,这构成了地方财政力量的核心。总的来说,这个财政核心力量还是不够的。尤其是在我国取消了农业税,并且要准备分享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的新形势下,需要增加地方在增值税上的分享比例。另外,由于我国税收大幅度超收,可以考虑将增值税的税率降低,比如下调5个百分点,或者将增值税的三档税率合并成二档。
而后在此基础上,需要快速改革“出口退税基数”的负担机制。原本中央承担出口退税的基数,改由地方政府承担,超基数部分完全由中央来承担。这使得地方的责任明确并减弱其协助地方企业骗取中央出口退税的道德风险。当然,出口基数的核定将变成一个关键问题,或许还需讨价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