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税局规定,从9月份起,广州对超出国家税收免征税范围的教育劳务收入开始征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均须缴税。这实际上是对非法的择校费进行征税。8月19日《燕赵都市报》发表李坚先生的文章《非法收入征税符合法律精神》,对广州市地税局的规定表达了肯定性的意见。
李坚先生谈到我国的税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对合法收入征税”,并以美国、日本、德国、意大利等国家也对非法收入征税等理由来证明广州市地税局的做法是合法合情合理的,文章相当有说服力。国内税法界的主流声音,也对非法收入征税的合法性抱肯定态度。不过,笔者还是以为这些意见中,普遍存在着两个问题。
第一,在我国目前阶段,对非法收入进行课税,仍然没有法律依据。不管专家们的论证多么生动,谈到的他国征收不法收入税的例子多么多,但中国人只能依据中国的法律办事。不能说德国卖淫嫖娼是合法的,就可以证明这些在中国也是合法的。因此,最大的疑问是,对非法收入征税的法律依据何在?对公权而言,“无授权即禁止”,我们有明确授权吗?没有。反观那些允许对非法收入征税的国家,他们的法律里或者有明确的条款,比如德国;或者有修正性的条款来表明可以对非法收入征税,比如美国。我们什么都没有,只有既不严谨又不严肃的“默认”。没有明确规定,于是就认为“可以”,这样的“默认”逻辑不适用于公权力。通过默认得出的法律是不严谨的,也是没有说服力的,其合法性也是存在问题的。
第二,国外的对非法收入征税和我国目前的尝试存在本质的区别。在那些对非法收入征税的国家,所有的对非法收入的征税基本上都不是孤立进行的,实际上一般分成两个部分:先是执法部门对非法行为取缔打击,对非法收入没收并罚款,然后才是税务部门再给予课税。换言之,这种课税实际上是在依法打击基础上的补充性处罚。诚然,税务机关没有甄别违法与否的权力,但税务机关不可能对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这和我国目前所尝试的“课税之后,不法行为可以继续生存,不法收入照收”的做法,是有本质区别的。
实际上,如果对于择校费采取国外的做法,比如先没收非法所得归还给百姓,然后给予相应处罚,并取缔这种收费行为,同时税务部门给予课税,这样的做法,我相信公众肯定会赞成。但实际上,由于我国的国情使然,对非法收入课税除了能增加点税收收入之外,基本上没有多少意义,实际结果很可能是弊大于利,只会导致由于交了税,学校收取不法择校费的态度变得越来越理直气壮,仿佛从此“合法”了。另外,没有执法部门的打击,“堤外损失堤内补”“羊毛出在羊身上”,这种税收很容易被学校转嫁给学生家庭,最后的受害者还是老百姓。以上这些,正是公众对这择校费收税忧心忡忡的理由。
总的来说,笔者并非反对对非法收入征税,但前提必须是,第一:明确相关法律条款。第二:严格执法,在对非法行为取缔的前提下,再进行征税。如此才可能对非法行为者起到威慑和制止作用。否则,在法律不明,具体操作细则也不明确,采取不管别的,只管收税的做法,其结果只能是“画虎不成反类犬”,实际上是把国外的好经给念歪了,带来害处也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