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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开征住房营业税个税 购买不足五年全额征收

2006-8-28 8:42 贵阳日报房地产周刊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近日起,我市对销售购买不足5年的住开始征收住房营业税和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为8月1日后交易的住房。

  为了进一步稳定房价,抑制炒房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年5月31日出台了征收住房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在全国多个城市陆续开征住房营业税后,我市也于近日正式开始,对8月1日以后进行交易的房屋征收营业税,征收标准为5.6%,对个人购买房屋的时间确认,统一以办理产权证的日期或以交纳契税的时间为准。具体规定为,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而对于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8月1日开始征收,个人在转让住房时,按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由各地地方税务局区分住房的所处位置、建造时间、类型、平均价格水平等实际情况,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我市按下限标准1%征收。根据纳税人的要求,也可以用其转让房屋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的20%征收。两种情况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一种是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的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另一种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如果有人为了避税,故意降低房屋成交价格,税务机关依法有权根据相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

  目前,市地税局已经在市房管局的房地产交易大厅设置了税收征收窗口,前来咨询的市民络绎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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