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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个税避重就轻 业主为少交税谎称没发票

2006-8-9 8:40 齐鲁晚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本月起,二手转让个税强制征收全面推行。近日,记者在采访时发现,面对两种不同的征收方式,“没有发票”等原值材料成为一些房屋业主减税的挡箭牌。

  据济南市地税局税管一处的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最新政策规定,交纳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交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征收20%的所得税;第二种是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将实行核定征税,对纳税人转让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8月5日,记者在山大南路一家房产中介采访时,遇到一对正在进行房屋买卖交易的业主。双方在商议房屋转让价格时,主要围绕着20%的个税征收标准来谈判。结果,在权衡了各种利益关系后,他们听取了中介经纪人的意见,决定以“没有发票”来作为减税的理由。一位姓孔的卖主告诉记者,自己的房子5年前买时不足20万元,现在有人出价到了48万元,可是如果按照20%所得交纳个税的话,交的实在太多了。“如果我说没有原始购房发票,即便房管、税务部门来评估也不会到我当时购买的价格,因为当时实在很便宜。”

  记者了解到,不少准备转让二手房的业主为了少交个税,就想出了隐瞒房屋原值凭证的做法,“没有发票”、“发票丢了”等成了他们的挡箭牌。其中,这部分人主要以购房超过5年的为多。因为这部分房子过去价格较低,像1997年到2001年是省城房价较低的时期,位置很好的一手现房不过在3000元/平方米左右,而现在这种类型的房子均涨了一倍左右。如果现在出售成功后要按真实的赢利所得交纳20%的个税,卖主有点不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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