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的定额税征收额将要公示,这是记者从国税总局修订后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获悉的。
修订的《办法》中增加了“定额公示”程序。原核定程序中只规定在定额确定后要公布定额,缺少征求意见的环节。而“定额公示”是在最后确定定额前让定期定额户了解核定定额的情况,定期定额户对定额持不同意见或者对其他业户的定额提出质疑,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或调查线索,要求税务机关核实。
此外,修订的《办法》规定实行简易申报,定期定额户偶然发生较大的经营活动,实际经营额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定额幅度的,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