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开征4大好处
好处一 有助于构建和完善我国财产税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
10余年来,我国地方税制在运行中不断暴露出自身的不完善。1994年的税制改革,重点解决了中央税和共享税问题,对地方税制本身并未下大力气。多年过去了,地方税仍存在税种老化、税政不统一、收入规模小等问题,未能发挥出应有的收入与调控功能:财产税体系不健全,对个人财富调节不全面,仅依靠房产税,土地税的调节范围和力度过小,税额标准较低,计税方法落后。而国外的财产税体系一般由房地产税及遗产税两大部分组成——房地产税正是财产税类主要税种。假使物业税开征,构建和完善财产税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意义重大。
好处二 有助于规范土地管理
在我国,土地所有制形式包括:土地国家所有制和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制。实行的是土地批租制度。据相关规定,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转让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间为40-70年,其中居住用地出让为70年。单位和个人兴建房产等不动产,必须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
如今,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愈发凸显出土地的价值和重要性。即便如此,土地仍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其供给的有限性和需求的无限性又再次使土地成为关注的焦点。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大前提下,可供出让的城镇土地资源非常有限,单靠增加出让面积而不能获得增值收益的土地出让方式显然是不可持续的。
假使物业税开征,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的土地批租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土地将成为长期而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
好处三 有助于调节财富比例
据统计,2002年农村居民的平均财产为12937.8元,包括土地、房产、金融资产、生产性固定资产、耐用消费品和非住房债务。其中,人均土地价值3 794.3元,占29.3%;房产净值和金融资产分别为43%和12%。暴露出的问题是:分布极不均衡——人均财产最多的20%的人口拥有55 2%的金融资产,人均财产最多的20%的人1:3拥有50 94%的住房。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富人阶层已经在我国出现。福布斯富豪榜的诞生就是很好的例证,2005年度中国大陆100名富豪,约40%以上涉足地产业。如果开征物业税,可以加强对收入和财产差距的调节功能,从而缓解收入分配领域中的不合理状况。
好处四 有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作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产业及支柱性产业,房地产业具有产业链长、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特点。房地产不仅能直接促进经济增长,还能带动相关联产业链的发展。然而,目前建筑用房地产业的税费名目繁多、负担较重,高于其他行业,也高于世界其他国家的房地产行业。有关人士认为,房地产业税负存在收费制度设计不科学,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个别收费项目的征收标准偏高,负担不太合理;部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项目的区分仍不够明确。直接结果就是,销售转让环节税费负担较重。加大了开发建设成本。对于消费者而言,购房门槛越发攀高,住房消费也就得以抑制。
假使开征物业税,税费问题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观。规范房地产市场也就更进了一步。
物业税开征3大难点
难点一 产权不明晰
物业税作为直接税应向产权所有者征收,开征物业税的基本要求是土地和房屋产权必须明晰。但我国目前很多企业和机构的土地及房屋产权不清,产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相当严重。要想在现阶段明晰产权,其难度可以想像。而物业增值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土地的增值,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土地的增值部分如何征收也令人困扰。令人担忧的是,匆忙出台物业税是否会造成新的“制度性不公平”?
难点二 旧房如何征收物业税?
物业税开征前,土地批租制下的旧房把40~70年的大部分税费已一次性支付。如果开征物业税,纳税主体将一次性支付分成40-70年支付,如果对新房和旧房征收统一的物业税,公平性就值得考虑。对于新旧房而言,难点就在于如何确定旧房的税率。问题还没这么简单,货币的时间价值等问题都会成为物业税开征的一大困扰!
难点三 土地出让金是否纳入物业税?
多少年来,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收取价款,这就是土地出让金。有人认为。如把土地出让金纳入到物业税中,房地产开发时期的成本就会大幅下降,从而房价得以降低。也有学者指出,如将土地出让金纳入物业税中,开发成本的降低反而容易加剧房地产开发的过热,另房价下降又将导致购房需求高涨,结果进一步助长房地产过热。
土地出让金是地价,物业税是税,能否把土地出让金融入物业税?如何操作?
各家之言
“非常赞同开征物业税,对消费型的住房一律不收,对享受型、投资型的住房一定要多收税。”
——2006年3月,邹玉川委员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出,加大住房用地的数量,不一定能够解决住房贵的问题
“通过开征物业税适当吸纳一部分收费,有利于降低房地产的即期成本和售价,也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
——厦门大学教授邓子基
“开征物业税,不仅能够减少土地资源分配中的腐败以及土地资源配置中的扭曲,有利于土地所有制的改革,促进统一土地市场的形成,而且能够有效地抑制地方政府‘寅吃卯粮’等短视行为,保持甚至强化现有土地制度的一些优点。”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教授白重恩
“物业税的开征并非易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就是物业税征收要求各种产权清晰;第二,要理顺各种产权关系,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应该并轨,土地使用形式也应该并轨;第三,要有公平、公正的评估机构;第四,房地产税费体系要完整。物业税的开征,是一次整体不动产税费的改革,应从税基、税种、税率及减免范围上统筹考虑。”
——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刘维新
“物业税收改革重点应从土地的地租类收益角度出发,但由于地租收取方式的改变会同时影响到房地产的开发、建设、交易、出租、物业的保有等多个环节,包括在这些环节中的税率变化和税收关系,也将因税收政策而影响市场的变化。”
——华远房地产董事长任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