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大力发展服务业是提升一国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市场机制应该发挥基础性作用,但从国际经验来看,财政税收政策的设计与实施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服务业的发展。
▲除基础设施建设外,服务业也将成为今后我国全社会投资的重点领域,财政投资适当向服务业倾斜并引导其他社会资本投向服务业,是“十一五”期间的一个重要任务。
▲政府投资应当集中在弥补“市场失灵”的领域,具体到我国的服务业领域,则应当投入到正外部性较强的行业和一些新兴行业,其性质应是补贴性资金,旨在起到示范引导作用。
▲应统筹财政性教育资金,把职业技术教育放到与普通文化教育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国家要发挥财政资金、税收优惠的导向作用,为职业教育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引导社会资源向人民急需的消费性服务业(如养老、教育、社区服务)和生产型服务业流动,同时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以促进现代服务业更好地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提升国家竞争力是政府必须重视的课题。而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大力发展服务业是提升一国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服务业的发展离不开市场与政府两个方面的作用,市场机制应该在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但从国际经验来看,财政税收政策的设计与实施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服务业的发展,对我国这样服务业还很不发达的国家来说尤为如此。因此,笔者认为,在“十一五”时期,建立与完善相关的财税政策也是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财政投资适当向服务业倾斜并引导其他社会资本投向服务业
我国服务业发展前景宽广,是今后产业发展和投资的重点领域,也将是我国经济增长最具活力的产业。我国的服务业,无论是传统产业的改造,还是新兴产业的发展,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技术投入。因此,除基础设施建设外,服务业也将成为今后我国全社会投资的重点领域,财政投资适当向服务业倾斜并引导其他社会资本投向服务业,是“十一五”期间的一个重要任务。财政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必须按照公共财政和市场经济的要求,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重点投向公共服务领域或准公共服务业领域,如科教文化、公共卫生、通信交通等。同时,也可以利用各种其他优惠政策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投资,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充分发挥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作用,以弥补服务业领域的“市场失灵”
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是指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等的补助性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于2002年开始设立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期望以此推动我国服务业加快发展。实践证明,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的设立,对于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优化服务业结构和提升服务业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政府投资应当集中在弥补“市场失灵”的领域,具体到我国的服务业领域,则应当投入到正外部性较强的行业和一些新兴行业。其性质应是补贴性资金,政府部门并非大规模的进入服务投资领域,只是在一些“市场失灵”领域起到示范引导作用,最终目的是拓宽这些领域的融资渠道,促进这些领域的快速发展。
优化财政性教育支出结构,支持职业教育发展,为服务业打造合格人才
从教育的层次来看,基础教育是典型的公共产品,而职业教育至多是准公共产品甚至是私人产品。但这并不意味着财政性教育就可以忽略职业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为服务业培养适用型人才是“十一五”期间的重要任务。在严峻的人口压力和就业形势下,要适应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就必须坚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改变唯学历教育、文凭至上的倾向。经济发展当然要有一批高学历的“精英”人才,但更需要有“一技之能”、“一技之长”的专门人才。现在“求一大学生易,求一高级技工难”的就业形势更昭示我们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紧迫性。因此,我们应统筹财政性教育资金,把职业技术教育放到与普通文化教育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国家要发挥财政资金、税收优惠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为职业教育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不断完善与服务业发展相关的各项税收政策
改革所得税政策。调整税前可列支范围与标准,进而调整服务业的税收待遇。一是调整折旧政策。对于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现代服务企业,可允许其按照加速折旧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鼓励其创新。二是提高职工工资扣除标准。目前,人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于高端服务企业来讲尤为重要,人力成本构成其经营成本的大部分,而且这类企业的人力成本相当昂贵,可能达到目前税法允许抵扣的10倍甚至更多,因此,对于那些人力资本密集的服务企业可允许其如实列支职工工资。
调整营业税。从国际趋势来看,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在逐渐缩小,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逐渐扩大。营业税的调整也应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调整征税方式,对于服务外包采取增值征税的方式。服务外包是服务业分工的产物,是服务业发展水平提升的重要标志,目前的重复征税造成服务外包的税收负担太重,不利于服务业分工的进展,因此,在确定营业税税基时,可以考虑允许服务外包企业将支付给承包方的营业额从计税依据中扣除,仅对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征税。二是在税率设计上,鼓励发展金融业等生产性服务行业。现代服务业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生产性服务业,激励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应该作为营业税的重要目标,我们应逐渐拉开生产性服务业与消费性服务业税率间的差异,鼓励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
完善消费税。从服务业的角度来看,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应扩展到高档的消费性服务业(娱乐业),如高尔夫、网吧、保龄球、洗浴等项目。从局部均衡的角度来讲,对这些项目征税会阻碍这些产业的发展,但是从一般均衡的角度来看,对这些项目征税可以引导社会资源向人民急需的消费性服务业(如养老、教育、社区服务)和生产型服务业流动,促进这些产业的发展,同时征税可以获得财政收入,政府可以用这些收入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促进现代服务业更好地发展,以提升其竞争力。
稳步推进增值税的改革。从发展服务业的角度来考虑增值税的调整问题,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慎重扩大增值税的实施范围。理论上讲,增值税的实施范围是指应征收增值税的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环节或阶段。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还不具备全面向宽范围的增值税扩展的条件,仅能将部分行业逐渐纳入增值税征收体系,主要是将那些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的生产型服务业以及内部分工比较发达的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税体系,以消除重复征税,促进分工,提升服务业竞争力。
我国目前的财政收入增长较快,逐步完成增值税转型还是有条件的。笔者的设想,是先对部分行业(主要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固定资产增量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而对其他行业的固定资产增量实行收入型增值税。等到时机成熟后,再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这样既可减轻财政收入的压力,又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予抵扣的弊端,是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可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二是妥善处理服务购入的抵扣问题。如果将生产型服务业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那么制造企业购买这些服务就不用负担税收,这些服务投入的抵扣问题就不会存在。但是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的生产型服务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且还存在小规模纳税人不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这就使得我们有必要研究制造企业购买服务能否抵扣增值税的问题。
笔者的建议是,制造企业在购买诸如专利等高端生产型服务时,可允许其按照一定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以鼓励这些服务项目从制造企业中分离出来,促进我国服务业快速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