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地税部门获悉,日前省地税局下发通知,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了明确的再就业若干税收政策要求。
据了解,为统一管理,对“2006年1月1日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其再就业减免税政策实行每户每年限额减免税款8000元”政策的执行具体规定为:税务机关在办理减免税时,应按照月减免限额667元(8000元÷12月=667元)按月计算纳税人实际减免税额。
即:纳税人每月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小于等于667元的,以实际应纳税额为月减免税额;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667元的,以667元为月减免税额,超过部分照章征税。根据相关规定“《再就业优惠证》在核发证件的本省范围内适用”的规定,持外省《再就业优惠证》的,在海南省不能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