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近日将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空转”试点)从6个扩大到10个,并有相关官员表示,试点明年有可能转入实际运行。从2003年起,物业税的准备工作就开始了,如要正式出台,还有很多的工作需要做,比如税制方案的成形、人大常委会审议等。
目前,增加“空转”试点和“空转”将变“实转”的消息,被一些人理解为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一项措施。此前不久,新的房贷政策提高了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国土资源部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土地的招拍挂制度,要求开发商及时缴清土地出让价款。
从税制改革的角度考虑,物业税的出台需要审慎而长期的过程;而如果是作为一项调控措施,它应该迅速出台。这两个目标之间存在着矛盾。税制改革的目标是简化和稳定税制,为了调控而加税则会使税制复杂而且多变。
目前房地产方面税费种类繁多,包括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十几种,此外各地还有一些“特色”收费项目。多类税费造成了征收和管理方面的困难。税制改革的目标是使税制向“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国际惯例转变,根据这样的要求,物业税应该是取代现有的多个税种和收费项目,税收总额不会有太多增加。但打击投机者的调控目标则要求,物业税应该是加税措施,其他税种可能仍然保留。税制将变得复杂。
假如仅是为调控而出台物业税,可能会影响税制的稳定性。目前房地产业处于繁荣阶段,为抑制投机征收物业税,那么,再过几年,如果房地产业转入萧条阶段,为了刺激投资,是否又要取消物业税呢?宏观经济具有周期性,调控措施一般是针对短期形势,如果将物业税作为调控措施,那就难免打上短期形势的烙印,可能出现周期性变化,这与税制改革稳定税制的目标相不符。
那么在这两个存在矛盾的目标中,物业税应该遵从哪一个是个两难,但现实会为我们作出更加明智的选择。税制改革是要建立长效机制,它的意义和影响更为深远,不应为短期的形势所左右。对于短期形势,利率等货币政策以及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财政政策更为有效,税制的改变则并不一定会如预期。
一些人期盼物业税出台,是相信它会起到特别的调控效果。他们认为,当前的房地产税收重流转、轻保有,致使投资者占有住房的成本太低,而物业税是针对保有环节的税种,将增加投资者占有住房的成本,减少住房的空置率。这种理解并不完全正确,实际上,获得住房的成本(包括在流转环节缴纳的各项税费)会转化为保有住房的成本:如果是自有资金买房,那这笔资金不能再用作其他用途,由此产生的机会成本就是投资者的保有成本;如果是贷款买房,定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就是投资者的持有成本。流转环节的税收增加(这增加了投资者获得房屋的成本)同样会增加投资者的保有成本,物业税在增加投资者保有成本方面,并没有不同于流转税种的特别作用。如果是以加重投机者负担作为目标,物业税就会变为一项普通的加税措施。
但简单的加税无助于房地产业状况的改善,这为以往的经验所证明,迄今为止已经出台了一些加税措施,但房价依然快速上涨,重要原因就是投资者顺利地将税收成本转嫁给了购买者。在目前税收大幅增长的形势下,加税须谨慎,调整税收结构则显得紧迫,这要通过税制改革去实现。
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者按]:前涉及到“保有税”征收方式以及面积界定等问题,已经被建设部、财政部及税务总局提上了议事日程,可能在明年4月以后出台。征收范围可能为120平方米以上房产。征税目的是为了“鼓励、引导自住型需求,限制投资性需求,抑制投机性需求,加大中小户型房屋的供应量。
知识点小贴士:
什么是物业税?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税额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
从理论上说,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是针对国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因此,首先政府必须尊重国民的财产,并为之提供保护;然后,作为一种对应,国民必须缴纳一定的税收,以保证政府相应的支出。
报载:“物业税开征”将率先在北京试点,上海、南京、广东的试点将在今年底或明年初紧随其后。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征收办法。
编辑留言:
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存在严重的局部供需矛盾,占市场主题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等需求得不到满足,房地产商普遍在追求利润的驱使下,盲目建设高档商品房和商用房产,豪华住宅,牟利的同时无形中造成房价疯狂上涨,也为投资投机者提供了空间,更使房价增加了不稳定因素。目前解决房价过高的治本之策是加强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供应,优先保证土地的供应,同时加以配套的打击投资投机行为。
可见调控房价需要从需求和攻击双方面下手,目前重要的是提高供给。目前提高供给的手段还局限于行政干预和调控,长远来看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也存在效率损失,因此从长久之计考虑,健全经济调控手段是根本的措施,其中保有环节物业税的完善是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