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来看,物业税的征收是必要的,相信对抑制房地产价格上涨也是很有效的。从抑制房地产价格的角度看,也是可行的。因为从房地产价格的角度看,物业税通过增加房地产持有期间的税收,从而减少极度膨胀的住房消费严重膨胀的显现,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投资和投机者行为泛滥的局面,因此,是必要的。而且从目前我国事项的各种金融信贷(今年以来已经9次提高银行准备金率、多次提高利率)市场管理、行政等等,控制房地产价格上涨的效果依然不是明显,相反,价格总是在经过暂短时间的徘徊后立即开始快速串升,而用税收的办法来进行新的尝试,也是有可以理解的,也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从物业税本身来看,其一、物业税的对象是全体住房者,使记得面较广,因此,增加税种必须慎重考虑。而有房者群体是很复杂的,我们绝不可因为仅仅要抑制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而且是一顶时间段上的阶段性自上涨,而设置一种长期性的税种。其二、我们也不能因为要对过度投资和投机以及大量拥有房产者进行税收调整,而将全部住房拥有者纳入其中,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实际上我们只要设立一种专项税种就足够了。其三、物业税的征税不是简单的增加一个税种,而是关系到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税种的重新调整,需要进行全面的新的房地产税费体系改革,需要对现有的各种税费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交易税、契税等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和调整,假如仅仅是增加物业税一项,那显然是太简单化,太轻率了,是不可行的,偏执的增加物业税,对整个房地产市场、对税收体体系的都是很大的。
我认为,考虑到大多数人认为设置物业税的初衷主要是为了抑制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房地产价格上涨过高,那么,与其说征税物业税,还不如设立针对性更强、效果更好、征收范围清晰的资源超额利用特别税,也就是对于那些拥有社会平均住房水平、超过人们生活消费平均水平以上者,征收房产特别税收。这种特别税应该是很高的,其税率可以参考烟草税或者再高一点。
例如,对于超过社会平均消费的住房如90平米,或者120平米,不管多大,只要是规定的平均水平,那么,对于超过1-2倍者就可以征收房产价格50%-80%高额税收,对于2倍以上这就可以征税大约2-3倍以上甚至更高的税收。而对于别墅类,则需要制定一套超过一般税收水平数倍的税率,才可以达到抑制这种超消费者。
资源是社会每个人都应该平等享受的,而不仅仅是有钱者来多享受,资源是有限的,超过社会平均水平者就应该为此而付更大的代价,但这并不是说有钱者就不可以多消费,而是说,既然你消费了比别人更多的资源,而这种资源又是稀缺性资源、不可再生性资源,你就应该付出数倍的代价来获得,只有这样,才能根治炫耀性消费泛滥和大量国际性奢侈性消费达赖能够向中国集中,造成土地等各种资源严重浪费。而我国目前很多城市和郊区,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将大量的资源廉价让这些有钱者所挥霍。假如对这些消费者,以高于一般消费者数倍的代价来获得这些资源,那么,就不用害怕房(别墅、公寓以及高消费型)价上涨,让这类房价上涨的越高越好,房价越高,国家征税的税就越高。如别墅价格是200万,那么,假如价格上涨后300万,此时,国家按50%征税就是150万,按照80%征税就是240万,那么,获得这个房产的代价就是450万或者540万。当然,对于一般的住房,则不在这一范围之内。设立这样的税种,要比设立物业税带来的负面影响小一些,而对于抑制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效果最明显,而且从税收的公共服务性特点出发,通过征收超过社会平均资源消费的特别税,可以真正的达到平衡社会利益均衡,服务社会大众的目的。
当然,设立这种税种的阻力可能会不小,因为虽然税收的对象局限在一定范围内,不是大多数的民众,但是,这一小部分却是影响和决定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制定和执行最强群体,所谓的精英全体,也是社会中有一定的地位所谓有权有势、有钱的群体,也是直接和间接影响的决定舆论和话语权导向的最大群体,所以,遇到的阻力肯定不小,他们可能会寻找诸如时机不到、征收的对象不好定位、意见不统一、影响社会经济发展,还有提出所谓危言耸听的"杀富济贫"等等来加以阻碍,甚至虽然可以同意,但会在执行过程中,放宽条件,在具体执行的条例中扩大范围和缩小范围,或者延长时间等等。2004年以来我国调控房地产市场政策效果不明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家政策遇到了制定部门之间、执行部门之间、地方政府、开发商和很多与此相关的利益全体层层阻挠,通过有意无意的设置矛盾,直接和间接拖延时间,使得近几年的各种政策都难以奏效,教训是深刻的,假如我们各个部门和群体都能像调控猪肉价格一样的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房价也会像猪肉价格一样尽快的得以稳定和走向正常的变化轨道,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为农民和农村利益保护的群体太少,力量太弱。
总的来说,征收物业税是可以的,也是必要的,对抑制当前房地产价格上涨的效果预期也是很明显的,但是,从目前的现实看,要慎重考虑,在观察和判断时机是否成熟之前,不要轻易设立。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副院长)